江北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每批次抽样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1 | 非复合膜、袋 | 膜:3㎡ 袋:30只 | 膜:2㎡ 袋:20只 | 膜:1㎡ 袋:10只 |
2 | 复合膜、袋 | 膜:3㎡ 袋:30只 | 膜:2㎡ 袋:20只 | 膜:1㎡ 袋:10只 |
3 | 容器 | 10个 | 6个 | 4个 |
4 | 食品用工具 | 50个 | 30个 | 20个 |
注:在满足检测用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抽样量。 |
2 检验依据
表2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总迁移量 | GB 4806.7-2023 | GB 31604.8-2021 |
2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4806.7-2023 | GB 31604.2-2016 |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