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功能,解决排水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防止水污染和内涝灾害,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江北区公共排水管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和养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宅小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在建或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群体或住宅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宅小区排水,是指城镇住宅小区内部用户向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为,具体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门外配置的排水管道。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是指建筑行业中的建筑小区排水系统包含的各类设施,是为小区内部用户服务的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闸阀、提升设备等雨污分流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含由物业统一养管的城镇住宅小区地库、外围及内部商铺的配套排水设施)。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运维养护,对住宅小区的雨水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加强监督指导;负责市政排水设施的管理养护;负责排水许可证的发放;负责住宅小区市政雨污水接入井的巡查、监督。
区住建局作为我区建设、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建设、改造工作;负责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新建、改建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负责新建、改建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对工地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的保护;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赋权街(镇、园区)按照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和赋权事项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江北分局监督指导全区地下排水管道的竣工测绘和跟踪测绘,推进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测绘成果纳入全区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牵头协调河道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督办和处理。
区发改、教育、财政、商务、文广旅游、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住宅小区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镇、园区)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改建的具体实施;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督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履行好运维职责;做好辖区内排水许可摸底、催办、初审、排水户监管;负责住宅小区雨污混排污染溯源并落实整改。
第五条 各街道(镇、园区)和各部门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明确建设单位、业主的支出主体责任,根据现行奖补办法给予适当支持,并积极申报上级奖补资金,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违反城镇排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江北分局在组织涉及地块规划方案设计审查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河道排口设置等相关标准,征求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标准,落实排水管道材料抽检,提高城镇住宅小区排水管网新建、改建工程设计质量,严格落实阳台、设备平台、庭院、地库、沿街店铺、垃圾收集点等雨污水系统的分流及排放设计等要求。
新建、改造城镇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对雨水的蓄、滞、渗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住宅小区内涝防治能力。
第九条 新建、改造城镇住宅小区的阳台、设备平台、庭院等空间应设置独立的污水立管和接入污水立管的地漏或接口,增加必要的防臭措施,并接入室外污水系统。屋面雨水管应在阳台外独立设置,接入室外雨水系统,严禁其他任何污废水排入。
第十条 新建、改造城镇住宅小区设计时应结合居民实际排水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充分考虑洗衣、洗涤等与给水排水有关设备(如洗衣机、洗衣洗涤盆、拖把池等)的合理布局。房产开发精装修过程应协调精装修设计和结构设计对接,及时根据精装修空间布局和设计意图调整雨污立管和地漏位置,准确接入雨污系统。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住宅小区应充分考虑地库、外围和内部商铺污水排放需求,除地下室出入口坡道雨水、生活水泵房、消防水泵房排水和防汛强排设施外,其余地下室排水应单独设置提升泵并排入小区污水系统。
外围及内部商铺应设置污水专用排水管,室外应按规定设置公共高标准隔油池,餐饮集中区应充分考虑餐饮洗涤的实际经营习惯,预留到商铺的污水接口。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镇住宅小区应充分考虑垃圾收集点、洗涤点污水排放需求,点位周边应设置给水设施,垃圾收集点及地面影响区域排水不应接入雨水系统。老旧小区或未提前规划单独垃圾收集点的小区在设置垃圾收集点时应远离雨水篦,并按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必要的隔油池、清洗区、截水沟等,并保证上述区域污废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十三条 城镇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小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区住建局应加强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的监管,将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污水零直排”提质攻坚改造施工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建设各方质量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新建城镇住宅小区排水管网,建设单位需在初设方案会审通过后,按照专项规划和设计方案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接入市政公共排水管网与河道水系的前端安装智能感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在线监测、流量监测、液位计等,并将数据接入区级部门平台。
第十五条 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规范接入市政公共管网和周边水系,不得混接、错接。未达到规定的排水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排水防涝要求的,应当实施改造。
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改建,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小区临时排水措施,不得影响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镇住宅小区工程严把材料和施工质量关,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对隐蔽工程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闭水试验后,方可进行道路面层施工。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镇住宅小区工程应避免雨污水管道井内横穿交叉施工,确需交叉的需采取管道保护加强措施,宜采用球墨铸铁管等金属材质的管材;横跨地下室边界雨污水管道做好防沉降措施;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镇住宅小区排水管道采用塑料管材的,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结构壁B型管、高密度聚乙烯实壁管,推荐使用离心浇筑球墨铸铁管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性能优异管材。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排水管材的监督抽检。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镇住宅小区在道路、绿化、围墙等室外附属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排水管道闭路电视检测。项目整体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排水设施专项验收,同时提交排水管道设施、设备竣工测绘数据以及排水管道闭路电视检测报告等资料,并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江北分局做好地下管线数据入库工作。区住建局依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园区、镇)做好专项验收的监督工作。
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排查、整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自新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住宅小区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和地下排水管网测绘数据,相关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含电子版备份)移交区住建局归档保存,所有资料同步移交小区业委会(或社区代管)、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及属地街道(园区、镇)。
第三章 管理与运维养护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公共排水设施运维养护及河道的监管,发现城镇住宅小区存在雨污合流排入市政公共管网或河道的,及时移交属地街道(园区、镇)并书面告知区住建局。
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属地街道(园区、镇)对发现的城镇住宅小区排水问题落实整改销号。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由业主或者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负责养护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日常运维养护的内容及标准,区住建局做好行业指导。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由属地街道(园区、镇)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可以由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依法委托专业化排水设施运维养护单位管理,签订运维养护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规定应当明确雨水、污水分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对物业管辖区域内装修行为应尽到告知提醒义务,避免雨污错接,对雨水口周边的垃圾、落叶等杂物,及时清理,不得将杂物扫入雨水口;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改变房屋功能、私接乱接等导致雨污混接的违规排水情况,应立即向相关执法部门、街道(社区)及业委会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小区排水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对属于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问题,及时通知、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未履行整改义务的,按《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保修期届满后的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日常维修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相关费用按照《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列支。超出日常维修范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向属地街道(园区、镇)提出改建需求,属地街道(园区、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改建计划。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运维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对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修复“破损管”,疏通“堵塞管”,提高排水管网运行质量和雨污分流成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建立运行维护台账,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排水设施运维养护情况,接收委托人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运维养护单位在发现排水管线和泵站冒溢、堵塞或者接到抢修、抢险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委托人,采取疏通、维修或者其他应急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小区污水管网。
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城镇住宅小区,不得将污水排入小区雨水管网。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穿凿、堵塞设施;
(二)向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
(三)向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擅自建设占压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其他危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设施,应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向属地街道(园区、镇)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完善江北区城镇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建设运维工作机制,结合城市更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工作,优化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排水设施改造计划,共同推进全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运维工作。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