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4-60234 | ||
文 号: | 北区政办发〔2024〕15号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发布日期: | 2024-09-04 |
关于印发《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24〕15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各街道(镇)级组织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分级
4.3 预案启动
4.4 应急响应措施
4.5 响应终止
5 监督管理
6 应急联动
7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8.2 应急准备保障
8.3 资金保障
9 附则
9.1 宣传与培训
9.2 责任落实
9.3 预案管理与修订
9.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区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区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根据市指挥部预警提示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定期会商研判,科学确定预警范围。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公安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生态环境江北分局、江北区气象局、江北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单位负责人。
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区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2.1.2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江北分局,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江北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区教育局、公安江北分局、市交警局江北大队、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北区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应急值守工作。
(3)组织修订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等。
(5)组织协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督查和考核。
(7)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
(9)负责建立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0)负责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沟通对接。
(11)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区政府办: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相关应急处置情况和紧急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检查指导各部门履行应急管理职责情况;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工作;协助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
(3)区发改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电力运行调度,做好能源保障工作。
(4)区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生态环境江北分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地执行重污染天气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5)区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直属学校依据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公安江北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妥善处理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市交警局江北大队: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查本地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测;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法行为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区住建局: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组织实施相关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组织、落实、检查相关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保障辖区公众出行;组织落实做好公路保洁;及时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清单,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导组织落实做好施工扬尘控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11)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12)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有关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负责制(修)订集体土地上拆迁工地和矿山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督促、指导、检查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落实相关拆迁工地和矿山整治的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有关拆迁工地和矿山企业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生态环境江北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牵头制(修)订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专项方案;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管。
(16)江北区气象局:负责全区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江北供电分公司:负责应急响应企业用电监测和绿色电力调度。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 各街道(镇)级组织机构
各街道(镇)、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按职能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查处生活垃圾露天焚烧,落实秸秆禁烧措施,配合实施本行动方案。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预警发布
收到市级预警发布通知,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并将预警信息通报各街道(镇)、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和区级有关单位,具体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落实。
黄色预警报区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红色预警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通过已建立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级组织机构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气象信息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3)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级别,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经监测预测,日AQI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
预警变更或解除与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各街道(镇)级组织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报请区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2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3 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区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已发布区级预警。
(2)已发布市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江北。
(3)出现需要由区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大气重污染事件。
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专项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区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各街道(镇)、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各街道(镇)、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重污染天气区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重污染天气区域周边地区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与相邻区县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其中,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保障类、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4.4.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4.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4.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其他溶剂型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5 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监督管理
区指挥部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对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实施等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检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 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区指挥部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依据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收到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区域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提示信息后,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区预案,及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当本区严重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和建议,区域协作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 总结评估
预警发布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应急组织机构应每天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和措施落实情况。
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级组织机构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对重污染应急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区指挥部和区政府办公室。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生态环境江北分局、江北区气象局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8.2 应急准备保障
每年组织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涉气工业企业应全覆盖。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
8.3 资金保障
区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9 附则
9.1 宣传与培训
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2 责任落实
区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方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修订
生态环境江北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街道(镇)、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