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68514615/2024-59663
文  号: 北区财政〔2024〕71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8-05 发布日期: 2024-08-07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北区财政〔2024〕71号

全区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采购工作公正规范、公平竞争、提升绩效,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进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

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下降至不超过合同金额的0.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预定预付款比例,且必须在合同生效或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对中小企业微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不得低于20%。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采购结果公告效率

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完成上传公开,除不可抗力事由外,一律不得延迟签订合同及公开。鼓励采购单位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及公开期限。

四、加强中小微企业采购政策执行

2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一律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应当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中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0%-20%,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优惠为4%-6%。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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