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0185377/2024-59689 | ||
组配分类: | 生态环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
(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宁波市失智症医疗康复中心(宁波市精神病院)改扩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意见
发布日期: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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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精神病院:
你单位报送的《宁波市失智症医疗康复中心(宁波市精神病院)改扩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要求,我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了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如下:
一、评审结论
该《调查报告》内容基本完整,选用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较为规范,评估结论总体可信,原则同意通过评审。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该《调查报告》,宁波市失智症医疗康复中心(宁波市精神病院)改扩建项目地块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宁波市失智症医疗康复中心(宁波市精神病院)改扩建项目地块可作为医院用地(A51)使用。
(二)该地块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若发现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痕迹(或异味)应立即停止开发利用活动,采取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该《调查报告》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上报浙江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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