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9458570/2024-59487
文件字号: 北区农〔2024〕30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7-09
关于印发《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各科站、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修订工作要求,制定《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9日     



附件:


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或调整的农业农村、水利领域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的农业农村、水利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农业农村、水利领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型引配水工程、中型以上水库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征收或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的泵站、河道整治等水利建设项目;

(四)农业农村、水利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

(一)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局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四)涉农涉水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事项已作出规定的落实事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北区农〔2024〕30号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