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58570/2024-59487 | ||
文件字号: | 北区农〔2024〕30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9 |
关于印发《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各科站、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修订工作要求,制定《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9日
附件:
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或调整的农业农村、水利领域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的农业农村、水利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农业农村、水利领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型引配水工程、中型以上水库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征收或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的泵站、河道整治等水利建设项目;
(四)农业农村、水利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
(一)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局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四)涉农涉水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事项已作出规定的落实事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北区农〔2024〕30号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