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透明政务>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关于停止执行江北区服务业领域部分政策条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4 15:50来源:办公室浏览次数: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文件精神,现停止执行以下涉及税收返还的相关条款,已申报企业除外。

文件名称

文件文号

违规条款与内容

停止执行的内容

《2020年度江北区服务业百强企业评价奖励办法》

(北区发改〔2020〕52号)

五、奖励办法 对入围服务业百强企业,按区间分值比例进行赋分,对入围企业及经营管理团队给予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20%-80%的奖励。
六、7.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三者形成的留区税收。

本条款

《江北区加快推进港航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实施细则》

(北区发改〔2021〕46号)

第二章第四条(一)2、年实际贡献,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税种之和。
第十一章第十八条(二)2、新招引企业租赁集聚区内商务楼宇的,年实际贡献低于20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照租金30%给予补助;年实际贡献高于200万元的(含200万元),连续三年按照租金40%给予补助;年实际贡献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连续三年按照租金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条款

《江北区加快推进高端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北区发改〔2021〕50号)

三、培育高成长企业。对于规上专业服务业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企业2020年实际贡献为基数,基数部分按照营业收入规模实施分档奖励,当年营收不足5000万元的,基数部分享受原有面上政策;当年营收超过5000万元的,基数部分给予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50%的奖励;当年营收超过1亿元的,基数部分给予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60%的奖励。超基数部分根据增速给予分档奖励,税收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对于超基数部分给予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增长30%以上的,对于超基数部分,给予地方财政贡献90%的奖励;增长40%以上的,对于超基数部分,给予地方财政贡献100%的奖励。
附则3.本政策所指的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留区所得。

本条款


该条款停止执行后,文件的其他内容仍然有效。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4日


信息来源: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