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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司法局 公安江北分局 江北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3 16:15浏览次数:

为落实司法民主、司法公正要求,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由江北区司法局联合公安江北分局、江北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具体如下: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1996年4月3日前出生);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履行正常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它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因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活动,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五、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江北区司法局会同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数据服务中心从辖区内1996年4月3日之前出生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同时可以通过自荐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江北区的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照选任公告要求,向江北区司法局提供相应材料,并填写江北区人民陪审员自荐申请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江北区司法局提供相应材料,并填写江北区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六、确定人选

本次拟选任人民陪审员员额为45名。其中在通过资格审查的自荐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择优选择产生不超过9名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其余拟任人选由江北区司法局会同江北区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再次随机抽选产生。

七、公示、任命、宣誓

(一)江北区司法局会同公安江北分局、江北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命人选,由江北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

(三)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公开举行就职宣誓仪式。

八、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4年4月3日-2024年5月2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二)报名地点:

江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江北区清河路66号)

(三)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自荐申请表或推荐表(一式一份),请前往江北区清河路66号9号窗口领取或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并用A4纸正反面打印;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本人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胡老师(89184438、13857818957);

陈老师(89184421、13484278056)。


附件:1.江北区人民陪审员自荐申请表

       2.江北区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江北区司法局    公安江北分局    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3日


附件1:江北区人民陪审员自荐申请表.docx

附件2:江北区人民陪审员推荐表.docx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