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抽取样品3件,其中2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27887-2011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在车辆上的定位及安装 | GB 27887-2011 |
2 | 标识的检查 | GB 27887-2011 |
3 | 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的检查 | GB 27887-2011 |
4 | 动态试验 | GB 27887-2011 |
5 | 带扣 | GB 27887-2011 |
6 | 调节装置 | GB 27887-2011 |
7 | 吸能性 | GB 27887-2011 |
8 | 翻转 | GB 27887-2011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7887-2011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