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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北区食品接触用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11 16:50浏览次数: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3个

2个

1个

2

双层口杯

10个

8个

2个

3

塑料饮水口杯

10个

8个

2个

4

塑料保鲜盒

10个

8个

2个

5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30个

20个

10个

6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饮品瓶

30个

20个

10个

7

塑料瓶盖(垫片)

50个

40个

10个

8

塑料防盗瓶盖

50个

40个

10个

9

塑料瓶坯

30个

20个

10个

10

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容器

30个

20个

10个

注:在满足检测用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抽样量。

2 检验依据

表2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4806.7—2016

GB 4806.7—2023

2

总迁移量

GB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8—2021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9—2016

5

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

GB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52—2021

6

脱色试验

GB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7—2016

GB 31604.7—2023

7

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

GB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9685—2016

GB 31604.41—2016

8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GB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10-2016,GB 31604.12-2016,

GB 31604.16-2016,GB 31604.17-2016,

GB 31604.19-2016,GB 31604.21-2016,

GB 31604.31-2016,GB 31604.41-2016,

GB 31604.44-2016, GB 31604.46-2023

GB 31604.48-2016,GB 31604.49-2023,

GB 31604.51-2021,

9

容量偏差

GB 38995—2020

GB 38995—2020

10

抗压变形性能

GB 38995—2020

GB 38995—2020

11

耐沸水性能

GB 38995—2020

GB 38995—2020

12

耐热冲击性能

GB 38995—2020

GB 38995—2020

注:1.高锰酸钾消耗量不适用生产日期在2024年9月6日之后的、且淀粉含量≥40%的淀粉基塑料材料及制品。

2.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仅适用于生产日期在2024年9月6日及之后的、且含有芳香族异氰酸酯和偶氮类着色剂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类物质的产品。

3. 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38995—2020 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