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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生态环境 | 主题分类: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意见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3 |
(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 关于江北区JB03-Ⅲ-9a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意见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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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智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江北区JB03-Ⅲ-9a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材料(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要求,我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了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如下:
一、 评审结论
该《调查报告》内容基本完整,选用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较为规范,评估结论总体可信,原则同意通过评审。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该《调查报告》,江北区JB03-Ⅲ-9a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指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等相关标准,可以作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
(二)该地块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若发现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痕迹(或异味)应立即停止开发利用活动,采取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该《调查报告》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上报浙江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