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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4 09:28来源:外滩街道浏览次数:

裘蕉荪的继承人、裘有基的继承人:

本机关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作出《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北区政房征决〔2021〕第01号),决定征收大庆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大吉巷14号(以下简称大吉巷14号)的房屋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行终92号行政判决,本机关应对位于大吉巷14号的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先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经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江北房征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江北区外滩街道征地拆迁办公室(现已被撤销,其职能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外滩街道办事处承继,以下简称外滩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私有房屋使用人协商,因被征收人裘蕉荪的继承人、裘有基的继承人不明确,江北房征中心、外滩街道办事处与私有房屋使用人裘顺娣在指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机关根据江北房征中心报请依法作出北区房征补〔2024〕第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其中对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内容如下:对位于大吉巷14号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按照《关于大庆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大吉巷14号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提供宁波市江北区孔浦安置房三期(期房)建筑面积约83平方米的住房3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同一价值时点进行结算。被征收人另可得一次性搬迁费33129元,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9878元。因被征收人裘蕉荪的继承人、裘有基的继承人不明确,故暂保留10%签约搬迁奖励费338334元,待明确后在江北房征中心另行指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予以支付。

本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是根据目前查明的产权人范围确定的,后续如有新的证据证明产权人范围有变动的,由产权人内部协商处理,或按生效法律文书再作调整。上述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方案是在裘顺娣对被征收房屋不享有共有产权情况下的补偿方案。如经民事确权诉讼,裘顺娣对被征收房屋享有完全或部分共有产权的,补偿方案需按民事确权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作相应调整。

因被征收人裘蕉荪的继承人、裘有基的继承人不明确,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其公告送达北区房征补〔2024〕第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被征收人如不服该补偿决定,可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pdf


信息来源: 外滩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