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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调解我普法 | 在学校组织的亲子活动中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12-23 09:17浏览次数:

近年来,为增进亲子感情,很多学校都会举办形式多样的亲子活动,但是如果家长和孩子在参加活动时,意外受伤了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近日,家住江北的吴阿姨报名参加孙女学校组织的亲子活动时,就遭遇了突如其来的意外。在活动中,吴阿姨用机器切蔬菜,却不小心切伤了手腕造成流血,随即晕倒。在场老师及其他家长进行急救,并拨打120送医。经诊断,吴阿姨仅肌肉组织受伤,并未伤及血管动脉,缝合包扎后返回家中休息疗伤。

调解现场

事后,吴阿姨的儿子魏先生要求学校赔偿7万元。学校多次上门道歉看望,但对于赔偿金额无法接受,自行协商陷入僵局,于是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他们学校办活动连基本的安全保障都没有,把我妈害得大出血还晕倒了,光道歉有什么用?赔偿不到位,我就向上面投诉!”在调解室里,魏先生情绪激动,并表示如果学校不能满足他的要求,他会继续投诉。

“发生这样的事纯属意外,大家都不愿意看到,我们非常抱歉,也愿意给予补偿。”校方代表十分无奈,“但是赔偿金额的多少并不是他说了算的,7万元实在是无力支付。”

调解员倾听了双方诉求后,明白了争议的焦点:魏先生提出的赔偿金额较高,且态度坚决,学校一旦不愿意支付,双方意见冲突,他就会以投诉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导致将矛盾进一步升级。

对此,调解员迅速转变策略,为双方理清责任:一方面,吴阿姨知悉工具的危险性,在操作中也存在疏忽,使用不当造成受伤,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另一方面,学校没有教导和宣传工具使用的安全知识,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结合吴阿姨提供的医院诊治材料,对本案赔偿金额包括先期医疗费、护理费及受伤留疤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最终,吴阿姨和魏先生同意降低赔偿金额,放弃追偿后续医疗费的要求。校方也主动承诺全面排查、整修学校的设施和全部活动安排,并对学校全体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就此,一起长达半个月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次活动中,吴阿姨受伤,学校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子女担忧父母身体健康,情绪往往较为激动是人之常情,容易导致矛盾激化。成功调解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引导家属放下情绪,要以人为本,回归到法律框架内,理性解决问题。

【调解员温馨提示】

亲子活动组织方应保障相关场地的基本安全,如设立警示牌,保证地面不湿滑,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等,否则造成他人损害,必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亲子活动内容都比较温和,但也存在部分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游戏内容。面对这些游戏,家长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自己及孩子是否参加。而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参加活动有准确判断,参加活动受到损害,则需要自己承担相应损失。


信息来源: 新江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