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1467/2024-61228 | ||
文 号: | 北区司法〔2024〕22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江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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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司法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12-12 | 发布日期: | 2024-12-12 |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公布江北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公告
北区司法〔2024〕22号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江北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重新公告。此前其他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请区政府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附件:江北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见PDF文件)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2024年12月12日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公布江北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