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3-56882 | ||
文 号: | 北区政办发〔2023〕28号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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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成文日期: | 2023-09-21 | 发布日期: | 2023-09-28 |
北区政办发〔2023〕28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确保财政管理体制与区域发展管理相匹配,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导向激励作用,激发基层组织收入、服务发展积极性,实现区域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对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办法)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财政改革和体制创新,以稳中求进、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激励约束为原则,逐步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创智和美城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调整内容
本次调整按照“总体稳、局部调,保存量、分增量”的总体思路,在保持原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现行财政体制(办法)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城区街道
1.进一步提高社区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社区人员经费按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倍进行保障,社工人数以核定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为准。社区工作经费按《社区经费基数核定及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北区民政〔2019〕7号)规定执行。
2.编外人员经费保障根据《宁波市江北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若干意见》(北区人社〔2019〕20号)相关规定与区本级同步调整。其中,《宁波市江北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北区委办〔2013〕68号)出台前招聘的编外人员经费按核定标准予以保障。
3.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统筹,进一步清理整合特殊事项补助资金。
4.鼓励盘活存量资产,各街道自有资产出租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扣除上解上级部分后全额返还。
(二)涉农街道
1.调整区与涉农街道共享收入基数和递增上解比例,调整后以2022年为基数,按5%递增上解,实际增长率高于5%部分区级返还50%。
2.调整事权与支出责任。涉农街道原承担的消防、环保、交通协管等方面调整为区级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
3.调整激励机制。
(1)共享收入分成奖励。对三年内新引进区外且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金融保险业、国有及其控股等企业),给予区级实际可得财力分成奖励。
(2)资产盘活激励。各街道自有资产出租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扣除上解上级部分后全额返还。
4.前江街道继续按照城区街道办法执行,针对前江街道承接原划转事权的调整情况,重新核定街道既得收入分成。
(三)慈城镇
1.调整区与镇共享收入基数和递增上解比例,调整后以2022年为基数,按7%递增上解,实际增长率高于7%部分区级返还50%,高于10%部分区级返还80%。
2.调整超收奖励办法,分档奖励调整为:增长10%以上至15%部分,按照统筹额的30%给予奖励;增长15%以上至20%部分,按照统筹额的40%给予奖励;增长20%以上部分,按照统筹额的50%给予奖励。
3.调整事权与支出责任。慈城镇原承担的环保、交通协管等方面调整为区级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
4.慈城镇应梳理整合、规范管理产业政策,具体按照《江北区产业政策与街道(镇)、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四)前洋经济开发区
1.调整区与开发区共享收入基数和递增上解比例,调整后以2022年为基数,按7%递增上解,实际增长率高于7%部分区级返还50%,高于10%部分区级返还80%。
2.资产盘活激励。开发区自有资产出租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扣除上解上级部分后全额返还。
3.调整超收奖励办法,分档奖励调整为:增长10%以上至15%部分,按照统筹额的30%给予奖励;增长15%以上至20%部分,按照统筹额的40%给予奖励;增长20%以上部分,按照统筹额的50%给予奖励。
4.开发区的社会事务、公共设施管养等由属地街道承接,经费由区财政统一结算。
5.开发区应梳理整合、规范管理产业政策,具体按照《江北区产业政策与街道(镇)、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区与街道(镇)、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按照各领域改革任务,结合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适时动态调整,并同步完善结算事项。财政事权的事项调整由区政府统一部署落实,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街道(镇)、开发区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二)各街道(镇)、开发区应严格坚持预算法定原则,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不得对现有政策规定明确及管理要求统一的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保障范围,不得自行上马超过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的新增项目。
(三)区财政将逐步探索建立区对街道(镇)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足额保障基层“三保”支出需求,加大对财力相对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间均衡发展。
(四)进一步清理整合存量转移支付项目,统一归并体制补助、上缴基数、简化体制结算项目,原体制的经常性结算事项继续保留,并通过抵减合并形成新的补助或上解基数。
(五)本意见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财税政策调整或经济形势变化导致财力发生较大变化时,适时作相应调整。
(六)本意见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