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9458570/2023-56757
组配分类: 涉农补贴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9-21
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江北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 2023 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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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农街道、慈城镇:

为做好我区 2023 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 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 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 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3 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82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3 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83 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 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3〕10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引导农户采取秸秆综合利用、深耕整地、化肥减量、施用有机肥、有效管护等措施,主动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总体目标。

二、实施方案

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北区农﹝2022﹞3 号)执行。

三、资金分配

按市级分配的补贴资金额,加上历年因特殊原因结余资金,除以本区实际申报补贴种植面积,得出本区每亩补贴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贯彻实施,按时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各乡镇政府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函报,指导监督村社规范申报统计工作。

(二)严格操作流程。各街道(镇)收到该通知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建立组织机构,公布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工作联系电话和部门咨询投诉电话,细化有关事项。通过政务公开、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镇村公告栏等多种手段在乡镇(街道)、村级进行公告,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及相关要求告知全体农户。及时组织落实“农户面积申报和村级审核(2023 年 3 月 30 日前)、村级确认与申报公示(2023 年 4 月 15日前)、镇级核查(2023 年 5 月 15 日前)、区级复审与发放公示(2023 年 5 月 30 日前)、发文兑付补贴(2023 年 6 月 20 日前)”六个阶段工作。在各阶段截止日后及时将进展情况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工作进度控制,定期分析进度形势,及时校正落后指标,确保完成总体目标任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了解补贴面积申报、核对、公示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完善补贴农户信息库,做到补贴实施有据可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资金使用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绩效评价。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绩效管理,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将工作总结、自评资料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自评情况组织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据之一。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区农业农村局科教与农田管理科陈天宇,89385838;区财政局农财科陆玲燕,87388052。

 


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2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