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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9-15
关于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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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甬党发〔2021〕2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提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1号)等精神,健全和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现就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加快构建以健康养老为核心、家庭照护为支撑、专业机构服务为依托的家庭养老照护体系,通过家庭适老化改造、信息化监测、专业化服务等综合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建立健全家庭、社区、机构养老照护服务有序接转、无缝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让老年人尤其是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在家中也能享受专业的机构养老服务,着力提升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稳步推进为建设目标,着力提升家庭养老照护质量。2022年试点建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800张,今后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情况,逐步推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其中,优先保障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保和低边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及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服务对象自愿参加试点,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其家庭应具有家庭养老照护基础,并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料者。

四、服务机构

提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服务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或登记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法登记或备案并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护理院等;

(二)配备与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及相关专业团队;

(三)具有24小时提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能力和照护风险管理系统;

(四)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信访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医疗机构可向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公平公开遴选原则,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资质进行审核,确定并公开可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服务机构名单,已列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优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建设内容

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条件,经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协商后,安装必要设备,为开展康复保健、医疗护理、体征监测、呼叫响应等提供硬件支持。

(一)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二)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

(三)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见附件1),信息管理系统应可接入“甬易养”平台。

六、服务内容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按照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要求,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制定养老照护方案,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以及应急援助等专业服务。

(二)根据服务对象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并定期监测服务对象身体机能,根据其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服务方案。

(三)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知识讲解、日常照护指导、培训等服务。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就近选择服务机构。

(二)评估。服务对象经身体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由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居室进行环境评估。

(三)签约。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首次服务协议期限应不低于6个月),明确家庭环境改造内容以及照护服务计划,参照《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基本服务内容指导清单》(见附件2)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根据省、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改造。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建设。

(五)验收。对申请补助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委托街道(镇乡)或第三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建成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进行验收。

(六)服务。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为签约对象提供服务。

(七)评价。服务机构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对象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八)终止。家庭养老床位出现以下情况即为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居住地变更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

2.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由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转入养老机构床位,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3.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

4.签约对象去世;

5.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出现第三种情形的,老年人或家属可重新选择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积极提供帮助。

八、扶持政策

(一)对经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机构一次性建床补助。同一个老年人只能计1次建床补助。已享受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床补助。

(二)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按原先享受的每月30小时、45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提供相应的家庭养老照护服务(详见附件2)(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与机构床位享受同等政府补贴政策。

(四)服务机构为长护险定点机构,其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享受我市长护险待遇的,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相关服务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结算。

前期试点阶段,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九、风险防范

(一)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和事项告知,服务时须有本人或其监护人认可的家庭照料者在场。

(二)服务机构和签约对象发生争议纠纷的,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试点工作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痛点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抓手,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资金保障。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建床补助、服务补助,由市、区(县、市)两级按政策规定共同承担。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绩效与质量评估。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发生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等问题及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属于服务机构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服务机构相应责任。

本文件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