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395/2022-56657 | ||
组配分类: | 养老服务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29 |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提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6号)等部署要求,现就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关补助政策明确如下:
一、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街道(乡镇)建设的综合性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对于2021年、2022年试点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其实际建设投入情况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其余由区(县、市)统筹安排解决。同一个机构不可重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助。
二、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各地根据机构等级、年度运营收入、服务老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每年给予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按30%承担每年每个补助不高于24万元,其余由区(县、市)统筹解决。当年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或没正常运行的,不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场所设施的租用维护、设施设备添置、人员聘用、用水用电用气、购买服务等项目。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统筹安排补助所需经费,加大对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的支持保障和监管指导,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日常检查,健全完善相关规范管理制度与长效机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期五年。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