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23-53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5-09 发布机构: 2023-05-09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江北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江北区审计局-郑俊超 解读《宁波市江北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3年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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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审计监督的第一道防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为决策者控制经济风险的当务之急。

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省市内审新规的需要。《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0号)于2022年1月7日公布,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草案,于今年1月19日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265号令发布,4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内审新规,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亟需出台《宁波市江北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是改变我区内审现状的需要。中央和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赋予了审计工作新职责、新任务,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与这些要求相比,我区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着内审工作职能不到位、内审机制不够健全、内审力量较为薄弱等问题。据新一轮内审统计调查显示,全区内审从业人员80人,除公安江北分局2人、慈城镇、行政综合执法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各1人为专职内审人员外,其他人员基本是兼职的财务人员;组织实施的项目中98%是向工程咨询、审计服务类社会审计机构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向社会审计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和要求,也没有对审计方案、工作底稿甚至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更是没有形成完备的审计档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出台符合我区内审开展需求的《规定》。

三是适应内审工作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不断提高,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省市内审新规,特别是在落实内部审计数字化改革、明确内部审计职责范围、进一步强化独立性、细化内部审计实施程序、规范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的职责范围和方式方法等方面,亟需出台《规定》,为我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制定依据

《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2年3月28日经区政府同意纳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三、起草过程

《规定》于2022年7月底完成初稿的拟制后,区审计局与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重点就内部审计机构设立、人员配备进行了沟通协调,并在走访指导部分内审单位中对内部审计计划、实施、整改和结果运用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27日书面征求各街道(镇)、区直各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的意见建议,后于2022年10月27日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5家单位具有实质性意见的反馈,经区审计局讨论研究后,采纳部分建议,在相应条款后进行了修改。

2023年2月15日,对《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控性五个方面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

2023年3月16日将《规定(修订草案)》送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求了区政府法律顾问意见,3月20日提出三点具体修改建议,经区审计局讨论研究后全部加以采纳。

2023年3月24日提请市审计局审核,4月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讨论研究,4月14日十届区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38条,主要对内审的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审计实施、整改和结果运用、业务指导和监督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见附表),目标是促进全区各单位对内部资金、资源、资产和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提高各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

附表:

《宁波市江北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分章节主要内容

章节

名称

条数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4条

明确意义、重要性和内部审计原则及审计机关的指导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

机构和人员

5条

规定内审职责、人员配置及权利

第三章

内部审计

职责和权限

4条

单位和内审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原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

9条

流程和操作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

整改和结果运用

9条

确定内审的问题分类、整改责任、共享机制等

第六章

内部审计业务

指导和监督

5条

明确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2条

施行时间及非公有制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审工作

五、特色亮点

一是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分类明确街道(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区属国有企业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并明确在设有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二是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强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向社会审计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等要求。

三是明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审计成果等资料。

四是第五章《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要求建立健全整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对整改问题实行挂号销号制度,并要求内审机构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

五是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以及执行情况、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内部审计的质量效果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等。

六、适用期限

长期执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区审计局,联系方式:0574-89582879,18968386670。

区审计局
2023年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