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205000D/2023-53123
体裁分类: 公告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发布机构: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区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区旧城改造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5-15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十号线)孔浦站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公告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十号线)孔浦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23〕第0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梅竹路,西至慈溪华垦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不含),南至环城北路,北至大通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65号(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75号(宁波特产棉花有限公司)。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35万平方米,被征收总户数5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人民政府孔浦街道办事处。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0日,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十号线)孔浦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十号线)孔浦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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