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3-51929 | ||
文 号: | 北区政办发〔2023〕2号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2-09 | 发布日期: | 2023-02-09 |
北区政办发〔2023〕2号
庄桥街道办事处、洪塘街道办事处、前江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36号),深化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动我区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全面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管理养护水平全市领先。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 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管理养护主体责任。
1.区政府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要求,落实管理养护职责和责任清单,统筹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明确有关区级机关、街道(镇)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组织、协调本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编制本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报本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对本区农村公路养护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局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年度预算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区乡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检查。
3.街道(镇)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编报乡村道公路养护年度预算计划,并筹措相应养护资金。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村道管理养护,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养护。建立街道(镇)公路管理机构,并将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二)落实绩效管理。区政府对街道(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具体办法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主要内容为管理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路况水平等,其中路况指标以省、市、区交通部门检测结果为依据,检测比例为每年50%。
三、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加大养护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包括养护工程经费和日常养护经费,按照上级补助、地方自筹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各街道(镇)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等部门的监督。
1.养护工程投入
(1)2022年起,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级补助标准为年公里县道30000元、乡道20000元、村道9000元,统一由区财政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2)县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乡、村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区财政按审计后的项目资金的50%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街道(镇)财政配套。
(3)为保障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及资金的执行率,每年8月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行计划汇总后报区财政备案,市级补助资金可先行进行预拨。
(4)县道养护工程列入区年度财政性项目投资计划,实行一项目一议制度。乡村道养护工程资金按项目审计报告进行核定,每年12月对养护工程资金进行补助资金结算,同时为提高资金结算速度,对前年的项目按审计后的项目资金的75%进行补助,以前的项目按审计后的项目资金的30%进行补助。
(5)农村公路标志、标线专项维护工程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范畴。
2.日常养护投入
(1)县道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市级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组成。市级补助标准为年公里23000元,区级补助标准为年公里不低于35000元。
县道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全额纳入年度预算计划,拨付至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机构,今后随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长。
(2)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市、区两级补助资金和街道(镇)自筹资金组成。市级补助标准为乡道年公里5000元、村道2500元。区级补助标准为乡道年公里不低于5200元、村道年公里不低于4000元。市、区两级补助资金通过资金转移支付方式进行分配下拨。日常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街道(镇)自筹,纳入街道(镇)年度预算计划,乡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
3.农村公路绿化养护费按养护内容和要求等,经测算后予以补助。
4.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养护成本的提高和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资金要逐步增加,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需要。
5.遇重大灾害性公路损毁,区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二)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市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和区级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 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具体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和编制实施计划时,将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用于绩效考核奖励奖金来源于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四好农村路”示范路创建奖励资金按市级文件执行。各区级相关部门及街道(镇)要根据各自职责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四、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要提出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举措,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二)强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各有关部门、街道(镇)要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加大特殊路段养护力度,提高养护有效性和及时性,严格执行桥隧安全运行各项制度,动态消除危桥隧,当年发现的危桥隧处置率达到 100%。实行养护工程项目化管理,严格履行有关管理程序。
(三)加强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街道(镇)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与检测评估,建立交通安全设施电子档案,落实《宁波市普通公路交通安全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四)完善路产路权管理机制。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组织管理体系,健全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督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加强路政执法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指导做好改革工作。
(二)发挥试点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开展改革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发挥示范效应。积极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活动,以点代面、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发展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多形式推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先进做法和有效经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四好农村路”建设和深化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本意见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省公路数据库的县、乡、村道。未纳入省公路数据库的村道管理养护,各街道(镇)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3年2月起施行。《宁波市江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