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827/2023-60478 | ||
文 号: | 北区价管〔2023〕3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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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答复 |
成文日期: | 2023-11-08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
关于江北区JB16-02-3、JB16-02-4a地块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北区价管〔2023〕3号
宁波开投坤盛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北区JB16-02-3、JB16-02-4a地块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核价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7﹞56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江北区JB16-02-3、JB16-02-4a地块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江北区JB16-02-3、JB16-02-4a地块项目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价核定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4元,允许上下浮动25%;商业用房等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范围内通过项目招投标确定。
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有效期为该住宅小区竣工交付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二、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22号)规定执行。
三、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分别在房屋销售处和小区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事宜,并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价格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8日
关于江北区JB16-02-3、JB16-02-4a地块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