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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北市监罚告〔2023〕602号

发布时间:2023-11-27 09:54浏览次数:

宁波衍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宁波衍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案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3月,你单位为了能够增加业务量欲将股权变更为国有企业控股,找到本案被委托人毛振国,毛振国经多方联系找到他人办理此事。后你单位委托宁波江北区前洋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变更手续,该公司员工李朝辉根据你单位指示制作了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等相关变更资料,毛振国将变更资料转发给他人,由他人在相关变更资料中加盖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印文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提供了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6月22日,你单位派员工祝玲玲携带你单位的印文、你单位控股股东中能建业新能源有限公司印文,由宁波江北区前洋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李朝辉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将你单位100%股权转移给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并将注册资本由原先的5000万元增资至2亿元。

2022年8月11日,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编号为甬公鉴(文)字[2022]20号鉴定文书,对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标注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的《宁波衍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出让方为“中能建业新能源有限公司”,受让方为“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标注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宁波衍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中加盖的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印文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上述检材中“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印文与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2022年11月14日,我局向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要求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提交给我局的变更材料中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真伪辨别。2022年12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回复函,回复函称该份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该局核发的不一致。

你单位辩称无法识别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印文的真假,但我局认为你单位公司股权变更和增资行为属于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在你单位未与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进行过沟通、洽谈变更事宜,单方面制作了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材料内容,明显不符合客观逻辑。同时你单位在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签署中承诺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你单位印文。因此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辩解不予采信。

本案中,你单位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向我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甬北市监罚告〔2023〕333号),2023年6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8月4日,经听证后你单位委托代理律师提出以下意见:1、你单位辩称根据股东决议办理工商变更是你单位法定义务,未参与和实施材料造假行为;2、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管理失衡、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公章遗失等情况;3、经公安机关侦查,你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无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认为我局从重处罚、罚款37万元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且未释明处罚金额计算方式;4、经你单位查询,未有“假冒央企”企业被行政处罚。5、提出应对你单位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建议和理由。经听证,我局认为:1、经我局查实,你单位作为违法主体向我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你单位提出观点不予采纳;2、针对你单位提出对上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你单位并未提供任何证据,结合本案查实情况,对你单位提出观点不予采纳;3、江北公安分局认为你单位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表明你单位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拟从重处罚罚款37万元,我局已在原处罚告知书中引用相关依据,故对你单位提出观点不予采信;4、对于你单位表示未有已曝光“假冒央企”被行政处罚,与本案并无关联;5、你单位为假冒国企提交虚假材料获取登记,引发受害方举报,且在本局两次送达询问通知书后,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结合我局查实情况,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故对你单位提出不予从重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同时对于你单位提出的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的观点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拟给与你单位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罚款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舒凯、姚立民联系电话:0574-87356021

联系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胜利堰路268号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