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24/2023-57650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以法治校,加强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宁波市江北中心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学制为九年。
第四条 学校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新路299号。
第五条 办学规模:72个班级
第六条 学校接受江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办学目标:秉承学校“和而不同 卓尔不群”的理念,坚持“为每个孩子提供全面而适合的教育”的办学宗旨,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指导思想,提升学校办学品质,着力打造优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八条 教育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把学生培养成个性健全,体格强健,品行良好,具有终身学习的兴趣、习惯和能力的新时代少年。
教师发展目标:发展人格健全,具有现代教育观、科学的少年儿童观、专业理论素养、较高的教育技能以及班级管理能力的教师。
第九条 校风:尊师、爱校、勤学、守纪
校风:尊师好学 团结向上
教风:崇德 敬业 博学 善教
办学理念:为每一个孩子提供全面而适合的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由江北区教育局主管,下设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德育处等职能部门,各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教育局直接任命,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校长有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重大事件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校长在职权范围内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调整教职工岗位。
(三)财务权。学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民主理财,实行三人联签财务制度。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校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行政经费。
(四)招生权。在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自主招生办法。
(五)奖惩权。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校长有权根据德、勤、能、绩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六)行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权。
(七)以上职权在校长不在时,由经授权的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代行。
第十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定学校的发展规模和学期工作计划,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园校舍、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组织好各中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四) 做好党的建设工作,积极发展党的新生力量。
第十五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办学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其他工作都要以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原则。
第十八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学校德育工作。学校的德育工作应当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进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一条 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根据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进行教育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举办运动会、文艺汇演等形式展现风采、彰显个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教育者、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职责,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实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和反思性论文每学年不少于1篇。
第二十六条 开展特色课程,创造条件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繁荣校园文化,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学校执行《中小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学习资料,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
第二十九条 组织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双休日、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禁止有偿家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学生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三十四条 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费使用的规定,学校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
第三十六条 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八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健康、和谐、向上的校园环境。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制定学校各项应急预案,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管理
(一)教师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并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逐步实施评聘分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聘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学校每学期依法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和准确的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六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本学区内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履行告知义务。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若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六章 学校安全卫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演习,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加强与辖区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
第五十八条 加强外来人员、车辆(停放)进出校门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到校内摆摊设点。学校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在学校附近不设台球、电子游戏机、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七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第六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整体为一个“忠”字,上下分开为“中”、“心”两字。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由周律之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蓝底白字。
学校徽志: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旗分为白色、桔色和浅绿色长方形旗帜三种,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周律之题写的校名。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奋进》,王乃兴作词,罗晓峰作曲。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