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24/2023-5768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3-11-10
宁波市江北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宁波市江北外国语学校”;英文表述为“NINGBO JIANGBEI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天沁路358号

邮政编码:315032

注册域名:hzbw.jbedu.net

第三条  学校由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江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学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为九年一贯、五四分段的公立全日制学校。小学学制五年,初中学制四年,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54个班级,总占地面积约5441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4011平方米。学校资产及具体经费主要来源为政府全额拨款。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 “一切为学生的发展服务”的办学宗旨,践行“立德树人,以爱育爱”的办学理念,以“和”作为学校文化内核精神,将“创办最有情怀的学校”做为办学愿景。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实施“文化立校”“质量兴校”的战略,竭力培育以“和”为核心,以“真、善、诚、合”为要义,打造一所全体师生拥有自由纯粹心灵的优质学校,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中华民族情怀的高素质学生。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致力于培养“上课听得好、课余玩得好、同学处得好”的北外三好少年。

态度上求真,守规则讲诚信懂礼仪。

情感上求善,有孝心重情义会感恩。

价值上求美,明事理知廉耻怀天下。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以执教为生为基点,以与生共学为途径,以团队捆绑为评价方式,打造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共同体。

第九条 学校校徽及解读:学校校徽,其形外圆内方,外圆意为懂得圆通变化和适应,内方则隐含着每个人内心要有坚守的原则和道德底线。校徽的中心是一本打开的方形的书,它体现着学校倡导的探究、研习、修身、治学的精神,也体现了学校开放办学的思想。

第十条 三风一训

校训:努力上进,精益求精

校风:关心他人,充实自己

教风:博学敬业,爱生乐业

学风:勤学善思,励志求是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总支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享有下列权利:

㈠规划权。校长有权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确定学校的办学规模、办学特色和招生人数,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拟订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㈡决策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所有行政管理事务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和指挥权。

㈢人事权。校长有权根据上级规定的人员编制要求和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对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有提名权,对教职工有聘任、考核、奖惩的决定权。

㈣财经权。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在服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对学校的经费和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全权审核学校财务,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费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十三条  校长应履行的义务:

㈠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㈡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拟定学校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执行实施;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重大工作事项。

㈢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清正廉洁,树立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坚持校务公开,定期向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工作情况并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㈣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素质全面、结构合理的现代化教职工队伍。

㈤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保证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的稳步提高。

㈥坚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加强学校物业管理及财产管理。根据学校事业进一步发展需要,逐步改善校园校舍、教学设备、办公设施等,实现教育教学和设施设备管理的现代化。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㈦组织力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证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

㈧重视对外交流,借助内外资源,协调好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着力拓宽学校的办学视野与发展渠道,不断提升学校办学品位。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江北区教育局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党总支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员会议。党总支有以下职责:

㈠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批示在本校贯彻执行。

㈡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㈢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基本建设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支持和帮助校长开展工作,监督保证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㈣加强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各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积极作用。

㈤做好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三年一届,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教代会接受党总支的领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其职权如下:

㈠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绩效工资方案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㈡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㈢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他们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党政领导和上级机关对某些同志予以奖励、处罚、晋升或免职。

㈣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与质询,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关心教职工生活,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㈤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经常向学校领导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开展思想教育、文体活动和教职工的福利慰问。

第十六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任免,协助校长分管中小学的行政、教育、教学、科研、总务等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工作需要设校务办、总务处、教科室、人事等综合处室,初中部设教务处、政教处、团委,小学部教导处、政教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每一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须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本部门的人员并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九条  学校设年级组,年级组长由学校行政任命,组织本年级组的任课教师,做好本年级教育教学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中小学各学科设教研组,教研组长由学校行政任命,贯彻落实本学科教学活动及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班主任由学校行政任命,负责班级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任课教师做好各科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

㈠校务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总支正副书记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与会,负责记录会议内容。会议在充分听取各方面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讨论,对学校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㈡支委会议。会议由校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委员与会参加,若校长为非党人士,列席会议。会议在充分听取各方面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讨论,对学校党务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必要时可召开支委扩大会。

㈢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由学校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及各总支委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会议,负责记录会议内容。

㈣行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日常议事机制,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二上午。

㈤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总支正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及议题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阶段。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通过教职工大会、公开栏、校务会议、家长座谈会等形式向全校及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校史馆、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完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整理制度。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师生分别通过工会和学生会提出申诉处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校务办公室及人事部门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心理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德育为首,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人格教育,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注重德育“内化”,注重高目标、低起步、系列化、特色化,务求实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德育”制度,引导广大教职工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思想,明确任务,加强细节管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创建和谐校园,推进我校德育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如下:

㈠由学校领导、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教科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员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全员德育”工作的实施。

㈡形成以团队为龙头,各年级组为单位,班级为主阵地的德育网络,实施“全员德育”工作。

㈢汇编《江北外国语学校德育工作指导手册》,指导德育工作,作为开展德育工作的依据。

㈣加强德育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德育工作的检查、评估、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成立家校联合委员会,家校联合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为办好学校献计献策。建立班级家长委员会组织,引导家长参与班级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家长开放日”制度,定期举办“家长学校”,增进家校联系,促进家校沟通,达成教育共识,营造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共同育人的德育氛围。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聘请所在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为法制副校长,与学校行政一起研究制订学校的法制法规,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而采取积极措施,定期对全校师生开展法制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重点,不断加强教学管理。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认真组织好考试。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努力改革课程结构,认真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学科组负责学科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落实。严格教学管理,实行校长室、教务处、学科组和年级组、备课组的层级管理制度。以导学稿为载体实行集体备课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竭力推行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努力发掘学生的学习潜能,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江北外国语学校学科教学规范条例》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改变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育以外语、体艺为特色,每学年举办艺术节、科技节、读书节等特色活动,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科活动,通过外语学习使学生具备阅读世界的基本能力。

学校加强劳动教育,并定期开展劳动类活动,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尊重劳动,热爱劳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体育课程及课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运动会和多次单项体育竞赛活动以增强学生体质,强健学生体魄、提升学生身体素养。

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建有医务室,并设有专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为学生安排体检及开展各类传染病等卫生安全的讲座与培训。

学校建立规范化心理辅导室,制定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并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对个别学生建立一生一档,进行长期个别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主动与国内外多所学校建立校际联系,进行双向交流。校际间互派教师、学生考察、培训,实现民族文化的传播与交流,激发师生对本民族文化的热爱和对世界多元文化的尊重与理解,培养师生的国际视野和民族情怀。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条  总务后勤工作坚持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主动热情,优质服务。

第四十一条  遵守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43.92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学校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账目由区教育局会计代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合理进行经费的预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发展需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  加强校产、校舍及学校食堂的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校产转让、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修维护。不断优化校园布局,合理安排学校各类功能区域,改善设施设备,绿化、净化、美化校园。

第四十六条  自觉遵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加强校园周边地区综合治理,确保校园周边环境文明、健康。制订《江北外国语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努力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防止学生非正常死亡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护校值班是每位教职工的义务。护校值班安排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即:行政干部值班、教师值班、保安值班。主要领导要随时检查值班情况,行政人员要带头做好护校值班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实行绩效工资制,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

㈠享有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㈡履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教职工应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五十三条 在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事政策的前提下,学校面向全国招聘优秀教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和业务进修、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倡导教师积淀教育教学思想,形成教育教学个性,开创教育教学风格。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每学年对教职员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职务、晋升工资、评比先进、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年度评优、评先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优先推荐参与上级部门评比和表彰。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损害学校声誉的教职员工予以教育、批评、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学校在依法处理教职工前,处室负责人应履行告知义务,教职工对学校处理存在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学校成立由工会委员会和校长室组成的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申诉事项。

第五十八条  重大奖励和处分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㈠享有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做出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意见。

2.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义务段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㈡履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关心班级、维护学校声誉,以实际行动为集体增光添彩。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或申报上级给予助学金补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鼓励教师扶贫帮困,确保在校的每一个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要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团委的职责功能,加强对各支部的引领、教育,有计划地培养和发展新团员,壮大团的组织,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全体学生团员要积极参加团委、团支部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六十四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党委委托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的少年儿童的群众性组织。少年儿童要积极申请加入少先队组织,接受教育,少先队员应积极参加学校大队部、各中队组织的各类活动,拓展知识视野,提升道德情操。

第六十五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生通过学生会开展学习、文艺、体育、科技等活动,活跃校园生活,促进自身的身心健康发展;以学生会为平台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增进学生和学校、教师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第六十六条  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㈠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㈡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㈢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㈣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㈤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十八条  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学校成立由政教处、团队、学生会组成的学生申诉组织,受理申诉事项。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与社会、家庭密切联系,并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一体两翼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自身需求建有校外教育实践基地。

第七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并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通过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每学年班主任家访普及率百分百,从而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开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及师生交流,不断创新优化教育理念与教育方式,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经校务会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于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法。本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校务会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波市江北外国语学校党总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