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24/2023-57639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宁波大学附属学校;简称:宁大附校;地址为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云渡路198号;邮政编码为315032;学校网址为:http://ww.ndfsxx..cn
第三条学校由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和宁波大学举办,经宁波市江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宁波市江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本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 江北区 招生,招生对象为 年满 6 周岁适龄儿童 ,办学规模为 9 个年级 117 个班级。
第五条 【办学理念】 让孩子获得终身幸福的能力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力争办成一所办学水平一流、 办学特色鲜明,具有实验和改革品质的在长三角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名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 以文化人,以理济世,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文理融通的学生。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 成为具有人格尊严、独立思想、科学精神、人文关怀的有作为有品味的“ 良师 ”。
第九条 【校训】 快乐、健美、坚韧、进取。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 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中共宁波大学附属学校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 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学校的思 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决定学校“三重一大 ”人事、财 务等重要事项,加强对师德师风建设,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 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下辖小学文科党支部、小
学理科党支部、初中党支部和青藤党支部。
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群 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中共宁波大学附属学校委员会的领导
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 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校内分配 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 校务办 、 总务处 、 政
教处 、和 教务处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 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并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 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 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
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制度;中共宁波大学附属学校
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及重大事项的审核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 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
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明确受理申诉的
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
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 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 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
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 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
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 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
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
(一)党委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与会参 加,若校长为非党人士,可以列席会议。会议在充分听取各方 面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讨论,对学校党务党建工作、“三
重一大 ”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二)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由学校正副校长、党委
委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会议,负责记录会议内容。议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讨论,对学校重要
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三)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行政日 常工作,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及议题内容,有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阶段。
(四)行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日 常议事机制,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领导和行
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 策要充分听取工会、民主党派、教职工的意见,在学校行政会 上认真讨论,提出方案,交校长会议研究,作出决策,并报学 校党委(必要时报学校教代会),提请审议通过,而后组织实
施。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德育工作从思想道德、行为习惯、社会 实践三个维度,开展德育实践,培养“快乐、健美、坚韧、进 取 ”的宁大附校学子。办好汉文化节、英语节、数学科技节、
运动会、艺术节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
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基层治理实施“教研组长负责制 ”,教研组长负责本 学科组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领导、组织本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 教学研究,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 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关于本
学科组教师的建议。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 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主要工作由教学
分管副校长和教务处分管。
学校将在适当的时候设置年级组长,年级组长负责协调本 年级工作,尤其是德育工作,及时传达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
并督促落实。其主要工作由德育分管副校长和政教处分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 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 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 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
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 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开设《综
合素养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
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素养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 学生成长规律,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和选课走班授课制。汉语言文 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
规范字。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 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 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
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
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 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
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营造民主、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 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务实高效的教学模式,努力提
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
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
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 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宁 波大学学生行为规范指南》的相关要求,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
道德规范;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
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文明素养、劳动等学生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 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
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
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 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
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 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
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
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 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 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
健康人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
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
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
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
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
(四)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
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
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 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争上岗,对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职工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 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
合法权益。
(二)教职工具有按国家规定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根据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获取奖励性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
福利待遇和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三)教职工具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科学研究,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四)教职工具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
学业成绩的权利。
(五)教职工具有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依法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退
教小组,关心、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二)教职工应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 平,认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
精通业务,崇尚科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 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
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教职工要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 禁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得擅自让学生停课离校,严禁对
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不搞有偿家教。
(五)教职工应主动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 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
象。
(六)教职工要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 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
相处。
第四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
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
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
业成长。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 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
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
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 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
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
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
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 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
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于全额财政补助。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 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
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
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
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 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 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
浪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
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专业出纳人员,建立 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 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
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
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
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
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 自愿的原则,组织 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
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 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
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 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
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
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
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
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 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
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法。本校 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
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
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上
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波大学附属学校。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
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