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24/2023-57529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2021年6月2日经宁波市洪塘中学第十二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2021年6月18日经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核准,2021年6月18日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6月2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波市洪塘中学;简称:洪塘中学;地址为 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文体路88号;邮政编码为315033;学校网址为:http://nbshtzx.nbsedu.com/。
第三条 本校由江北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江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初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洪塘街道招生,招生对象为洪塘中心小学和洪塘实验学校六年级毕业生及户口和房产属于洪塘街道的其他六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3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500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培养可持续发展的学生,造就可持续胜任的教师,实施可持续提升的教育。
第六条 学校校训:正道力行,止于至善。
第七条 养正文化:正心立德、正行明理、正业求真。
第八条 学校的校风:求真、明理、博学、健体。
教风:求德、求实、求进。
学风:勤学、乐学、善学。
第九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培养大气、自信、文明、智慧的阳光少年。
第十条 学校校徽:校徽设计用校名的中文拼音字母“H、T”为基本元素,融合姚江文化的水感,并通过形象组合,产生动感和内涵。象征着洪中师生目标高远、团结协作、奋发有为、不断进取的昂扬斗志和开拓精神,体现“上善若水”的人文精神。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放飞希望》。歌词:青春的脚步,伴着姚江的波涛。我们是阳光智慧的少年,沐浴春风,让我们播种理想。正道力行,我们超越梦想;止于至善,我们精益求精!美丽的校园,迎着灵峰的霞光。我们是大气自信的少年,朗朗书声,伴我们茁壮成长。求真明理,我们学会做人;博学健体,我们放飞希望!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宁波市洪塘中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
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职称评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工作指南》,遵循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对学生进行基本思想政治观点、基本道德、基础文明行为教育、良好个性心理品质和能力的培养。打造“立体德育”品牌。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以年级组为单位,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工作架构完备、制度健全、年级德育序列完整、全员参与、学生主动发展的德育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既是学校教育工作最基层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又是班级教学活动的协调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桥梁和纽带等多重责任。要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班主任由政教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齐和开足课程。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课程管理,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使用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使用的教材,并根据学校实际,研究、开发适合学生实际的校本教材。严格遵守有关学生学习辅导资料的订购审批制度。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学管理。采用班级授课制,逐步推行分层走班。学校牢固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观念,积极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九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以全面扎实的基础知识教育为依托。教学过程要做到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相结合、全面发展与培养特长相结合、认知活动与情意活动相结合、知识内化和能力外显相结合,逐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阳光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体育节系列活动:包含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兼职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辅导工作。每年开展心理健康活动月和5·25心理健康活动周系列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环境教育,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学校每年开展艺术节、科技节系列活动,还积极开设合唱、乐器演奏、书画、模型等拓展性课程,以此推动艺术、科技教育的深入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数字化改革推动教育理念、制度、模式等各方面创新,加速育人方式变革,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打造特色数字化改革品牌,有效利用教学质量大数据分析评价系统切实为学校、师生、家长提供便利,最终实现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爱心营养午餐等形式提供资助、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锦绣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额度为:2395.71万元。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经江北区教育局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