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24/2023-5748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3-11-10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中心小学章程

(2022年7月1日经第十二届第 四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工大会审议并通过,2022年7月11日经江北区教育局核准,2022年7月12日报江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2年7月13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波市江北区慈城中心小学;简称:慈城中心小学;英文译名为Ningbo Jiangbei Cicheng Central Primary School;英文简写为:NBJBCCCPS;地址为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296号;邮政编码为315031;学校网址为:http://cczxxx.nbsedu.com。

第三条本校由江北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江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校施教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六周岁未入学的适龄儿童。2021年本校施教区为:山东村、白米湾村、观庄村、山西村、湖心村、新联村、东门村、夹田桥渔业队、慈湖人家、五联村、金沙村、公有村、塘家湾、湖心别院、双珑原著府、花屿湖郡、湖畔樾山。具体以每年的招生入学通告为准。学校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80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汇集优质资源,努力构建一所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省级示范性农村小学。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以现代化农村特色学校为目标,从目标管理、特色建设着手,“软”“硬”兼施,突破农村学校办学瓶颈,以文化立校,课程育人,着力提升学校特色。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努力把学生培养成有责任、能学习、勤实践、尽慈孝的现代小学生。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立足本校实际,加强教师管理和培养,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理论素养,强烈的创新意识,严谨的工作作风,无私的奉献精神,较强的科研能力,独特的教学风格,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坚持“书香校园、武术传承 ”的办学特色,以“尚德润心,笃志好学”为校训,以“慈城” 两字的首个拼音字母组成的圆形绿底图案为校徽(如下图),确定《梦想从这里起航》为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1]38号),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四)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七)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十)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党支部委员会在学校管理总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

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北区编【2011】4号文件规定,小学内设机构统一设置为办公室、教导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负责协调学校各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管理有关综合事务。

教务处负责及指导学校日常教学、课程设置与落实、学籍管理等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保障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并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校务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和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等组成,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家长委员会由学校督导、法制副校长、学校德育处、家委会代表组成,负责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回顾学校历史,发掘和弘扬本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或校内学生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员或职能部门,教师可向学校教育工会提交申诉,校内学生可向班主任、年级组长、德育主任或德育副校长提交申诉,相关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学校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随车护送人员,严格执行接送制度,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积极推进德育网络构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安全健康、心理健康等教育。不断完善德育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整合德育资源,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营造积极向上、体验成功的育人氛围,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全员德育。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班级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做好联系沟通工作。各年级设立年级组长,协调与落实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指导,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为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开展各类社团活动,并针对接送特别困难的家庭提供社团后的托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班级授课模式,班额控制在45人以下。学校依据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要求设置相关课程,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通过随堂听课、教学交流、综合评价等教学质量监控手段认真落实各项教学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课业负担调查,确保学生无过重课业负担。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优化教学结构,在认真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校本特色课程,努力提升学校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认真落实各项课堂教学常规。学校一切以学生身心发展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教学中坚持以生为本的原则,尊重学生主体,注重让学生在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中学习知识,获得能力。注重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思维的,坚持以发展的眼光评价学生的各方面的成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及每月一次的单项体质过关检测,促进学生的体质健康。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阳光成长”的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将学校心理辅导工作渗透于学校各项工作中,充分利用学校宣传栏、校刊、广播、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向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学校建有心理咨询室和团体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心理辅导教师持证开展工作。

学校组织心理教学团队开发、编撰了校本心理健康教育校本游戏课程,形成班级心理辅导的教学特色,实现校本化实践。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研讨活动,提升班级心理辅导活动课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借助六一节、国庆节等节日,开展各项校园艺术活动。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科技节活动,为不同年龄的学生设计不同的科技体验活动和创客活动,让学生在创造中体验成功的乐趣。学校利用寒暑假社会实践、校园劳动课程等形式,多举措开展劳动教育,将劳动教育渗透于日常生活与学习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数字教育为引领,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构建精细化课堂教学,以“智慧教育”为载体,“互动课堂”为推手,实施精准教学,提升学生核心素养。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升至初中继续就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依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小学教育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6号)、《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本校就读,不便于中午回家用餐的同学,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食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少代会组织,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规,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锦绣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条例,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目前学校开办资金为232.06万元,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校长室通过,并经江北教育局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