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高效、妥善处置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减免和减轻疫情造成的社会恐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宁波市江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上级关于重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各项指示及工作部署。
二、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组及职责
组 长:主任
副组长:副主任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职责:(1)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明确成员职责。(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应急预案,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3)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演练。(4)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区卫健局报告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5)在组织救援时,应注意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和事故处理。(6)善后阶段要做好有关职工和患者安抚慰问、心理辅导等相关工作,保持单位稳定。
三、明确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种类和内容
1.构成Ⅳ级(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尽管未达到Ⅳ级标准、但在敏感人群、敏感场所、敏感时期、容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相关信息;
3.疑似核、化、生、爆、劫等恐怖袭击事件信息;
4.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关注或新闻媒体报道的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明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机构
(一)中心各科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种类和内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数量基数要求上报。
(二)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种类和内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数量基数要求上报。
五、工作流程
(一)上报流程
1.出现以上情况要在5分钟内电话向卫生中心办公室(55003395)及上报信息员报告基本情况,信息员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中心主任),并在10分钟内电话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基本情况,社区科协调相关科室2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报送局相关科室,后续问题及时续报。
2.报告单位接到区卫生健康局要求核报信息的,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二)处置流程
1.辖区内传染病及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中心应急小组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了解实情,听从上级主管单位的统一安排和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对传染病及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立即上报主管单位,并协助主管单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
2.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立即对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护。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及时转院。
3.对前来就诊的因传染病及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 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必须详细书写、完整的病历记录,同时要详细了解、记录患者家属情况及接触过的人员、去向、联系电话,同时立即上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上报主管单位,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的调查。
4.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及时上报,协助疾控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加强消毒管理,认真贯彻《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门诊、急诊、治疗、注射室、观察室等重点部位的消毒工作。做好中心、集体卫生室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6.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六、落实信息报告责任
1.设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专职人员,由预防保健科指定人员担任。
2.各科室要切实加强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信息报告主体责任;要加强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落实业务管理责任和法定报告责任;中心医务人员要及时报告发现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落实法定责任报告人责任。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报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各个科室及卫生服务站、岗位和责任人。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迟报、漏报、瞒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于因信息报送导致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物资、药品的储备,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中心财务科、办公室,按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物资、药品储备等的相关要求,常年做好物资、药品的储备工作。
八、应急物资准备
应建立包括医用防护物资、救治药品、检测物资、消杀用品等物资储备,总体储备满足1个月运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