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0185377/2023-57039 | ||
组配分类: | 生态环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完成1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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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情况:2023年7月27日,宁波银河管桩有限公司对道路两侧进行改造,施工过程中挖通了厂区东侧施工工地的地下管网。后由于下雨天气,雨水把施工场地的砂石泥浆等污染物冲进了管道,并通过厂区雨水总口流入到西城河,造成西城河上形成长约200米,宽约1米黄色浑浊污染带,最终进入到慈江。执法人员对西城河雨水排口处河水、通向西城河雨水井内废水进行采样送检,根据浙江浙勘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23环(199))显示,通向西城河雨水井内废水悬浮物浓度为85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 一切排污单位 一级标准(ss≤70 mg/L),对河道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初步调查,事件责任明确,超标污染物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较小,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采用专家评估方式开展该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二)相关证据:2023年8月17日,专家组受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委托,对本次事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并出具《宁波银河管桩有限公司砂石泥浆废水排放事件致生态环境损害专家鉴定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