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新冠肺炎极易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造成疫情暴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为确保本街道在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理疫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冠肺炎传染病事件发生时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本街道可能发生的新冠肺炎传染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区卫健局和区疾控中心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确定的职责对本辖区内的新冠肺炎传染病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本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接受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

2. 新冠肺炎传染病事件分级

参考最新版新冠肺炎事件分级标准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新冠肺炎传染病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职责

根据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由医务科、临床医生、防保科、检验科、后勤科组成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分管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要负责病人的抢救、运送、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收集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与信息收集

本中心为新冠肺炎传染病监测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事件的日常监测,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信息。对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分析、上报和管理。建立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料库。

4.2 预测、预警程序

通过对本辖区新冠肺炎传染病监测数据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对可能发生在本辖区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涉及范围进行预测。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各相关科室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预防事件的发生;如果事件已开始发生,应立即组织事件应急队伍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区疾控中心和区卫健局。

5.  应急反应与结束

新冠肺炎传染病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或者本辖区受到事件波及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做出事件分级的初步判断,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作出分级反应。

5.1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员的救治、样品采集、应急接种、预防服药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密切监测事件发展,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依法进行事件区域的确定、控制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5.2 应急结束

新冠肺炎事件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3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结束后,相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将评估报告区疾控中心。

6. 信息报送

6.1 事件报告

新冠肺炎传染病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6.2 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6.2.1 报告时限

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6.2.2 报告程序

发生事件后,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2.3 报告方式

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

6.3 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对事件的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可能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其联系方式进行报告。

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性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6.4 信息的通报与发布

根据事件情况,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事件的情况;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

事件发生地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事件的情况。

接到通报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重大事件的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市及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发布任何重大事件信息。

6.5 健康教育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事件预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事件救援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7 保障措施

7.1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保证应急第一时间的供应。、

7.2 社会动员保障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提供信息查询和心理咨询服务,引导社会舆论,提高辖区群众对事件的自我防护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导群众和非政府组织自觉配合和参与政府的应急工作,为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8  新冠肺炎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新冠肺炎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本预案根据新冠肺炎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理理论的发展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