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所为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通惠路5号。

第三条  中心是经江北区编委批准,由江北区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心经费来源为差额拨款。

第四条  中心宗旨: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按照单位法人证书上的表述写)

第五条  中心业务范围: 医疗、疾病预防、保健、残疾及功能障碍康复治疗与护理、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单位法人证书上的表述写)

第六条  中心行业管理部门: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江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举办单位权利: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章程草案;

(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对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发展;

(四)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心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中心声誉和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红包”和“回扣”;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洪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党支部”)。中心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中心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中心主任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中心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党支部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主任办公会议是对中心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十六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领导机制。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心党支部设副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中心党的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委员数量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以及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条  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中心党支部委员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提出拟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中心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中心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由中心牵头落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中心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中心制发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中心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中心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三)讨论提出拟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人事方案: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中心人事工作的事项;人才引进等中心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提出拟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五)讨论决定中心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民生实事工程、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能力提升等公共卫生相关工作。

(七)讨论决定中心临床教学、继续教育、招生(进修生、住培生)培训等教学相关工作。

(八)讨论决定中心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等科研相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中心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十)讨论决定中心涉及预算内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预算外金额5万元以下的开支事项。

(十一)讨论拟提交中心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涉及预算内金额5万元及以上,预算外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开支事项。

(十二)需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执行主任召集并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5个,主要职责分别为:执行中心管理决定;执行、细化中心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中心资源配置、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中心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遇重大事项,经院领导、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中心工作报告及中心等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中心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中心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制订(修订)意见提交逐级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党总支会议审议,形成章程草案(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草案(修订草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  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江北区卫生健康局、江北区编委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江北区卫生健康局、江北区编委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