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0185377/2022-56792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9-12
(重大环境污染预防)关于印发《江北区2022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提升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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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臭氧超标和环境空气优良率下降等问题,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宁波市2022年清新空气行动实施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精准治污和联合治污,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实施O3和PM2.5“双控双减”行动,以秋冬季为重点时段,集中开展全区大气环境污染整治,细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管控要求,分领域分时段精准采取强化减排措施,打好臭氧和颗粒物污染阻击战,确保臭氧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2.5达到市对区的考核目标,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基本提前完成。

二、行动时间

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

三、主要任务

(一)细致排摸,查漏补缺

1.开展VOCs的排查。(1)开展辖区内涉VOCs企业的排查,排摸企业涉VOCs原辅料名称、原辅料VOCs含量、年使用量(2021年度用量)、主要产品名称、产品年产量。(2)排查VOCs处理设施,重点掌握是否使用低效处理设施(低效设施为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单一设施),活性炭使用规范情况(含活性炭一次使用量、更换周期),废气处理设施台帐,企业使用水性漆源头替代情况。(牵头单位:各街道(镇))

2.开展扬尘整治情况的排查。开展辖区内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建设等施工及扬尘的防治情况。(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

(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宣传绿色金融优惠、政府采购优先、审批手续简化、治理设施豁免等关于支持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生产、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依据《浙江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 总则(试行)》,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江北分局 配合单位:区经信局)

完成时限:12月底前完成5个以上源头替代项目。

(2)实施低效治理设施提升。结合区域排查情况,组织开展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江北分局)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建立和保存相关台账,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牵头单位:各街道(镇))

完成时限:12月底前完成20家以上低效治理设施提升;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活性炭的,于10月20日前全部更换一次。

(3)开展涉VOCs专项执法行动。结合低效治理设施提升和源头替代工作,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重点排查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等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江北分局)

完成时限:贯穿整个攻坚行动全过程。

(4)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围绕“低散乱污”问题突出的制造业“两小”企业和工业区块,开展污染防治、落后产能淘汰、节能降耗监察、无证无照经营、工业区块(行业)综合治理、企业入园集聚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涉气产业集群问题梳理和整治提升,推动实现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2022年,新建或提升小微园区2个,整治“低散乱污”各类问题企业140家。(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完成时限:12月底前完成整治“低散乱污”各类问题企业,新建或提升小微园区工程基本完成。

2、扬尘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1)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扬尘管控的八个100%。鼓励施工单位采用自动冲洗、雾炮车、围挡喷淋等新技术和新措施。对施工单位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到位,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完成时限:长效保持,10月20日前完成一轮问题排查整改。

(2)道路保洁扬尘治理行动。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和作业规范》要求,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可机扫路段机扫率达到100%。加强公路巡查和养护,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减少二次扬尘。中心城区实行“日扫夜洗”作业,在重点时段、国控点周边重点保障区域,加大清洗频次,确保现有路灯喷雾系统运作正常。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施工作业尽量避开白天O3污染易发时段(时间:10时至17时)。(牵头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建局)

完成时限:长效保持,在重点时段、国控点周边重点保障区域,加大清洗频次。

(3)拆迁工程扬尘治理行动。建筑物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封闭围挡,作业时必须进行洒水或喷淋(雨天除外);建筑垃圾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成清运的,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绿化等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后,或土地征收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牵头单位: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长效保持,10月20日前完成一轮问题排查整改。

(4)渣土码头、物料运输扬尘治理行动。抓好渣土码头、道路运输过程扬尘监管,确保建筑渣土、砂石等物料堆放、运输过程中密闭装置完好,平装运输,运输中全程密闭、车身干净整洁、各类标识标牌清晰,密闭、平装率100%,GPS安装率100%,防止渣土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和违规倾倒。(牵头单位:区交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北交警大队)

完成时限:长效保持,10月20日前完成一轮问题排查整改。

3.机动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1)强化在用车排放监督执法。完善更新辖区内柴油货车重点行业企业信息,安排入户抽测6次,路查执法4次以上。配合中心城区3套黑烟车电子抓拍设备,全面落实黑烟车非现场执法处罚;配合完成2022年度在用重型柴油车OBD联网工作,以科技化手段提升在用车污染监管能力。(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江北交警大队)

完成时限:10月底前完成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测。

(2)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综合监管。以禁用区内在建工地为重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工程机械排放抽测执法力度,全年抽测抽查不少于300台,对未报送非道路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未按照规定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和抽测超标排放等机械依法责令整改和处罚。(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江北分局)

完成时限:长效保持,10月底前开展一次联合检查。

(3)强化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督检查。9-10月开展加油站等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抽查,随机抽查加油站与油品运输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加油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鼓励引导加油站避开O3污染易发时段(时间:12:00-17:00),错峰卸油,群众夜间加油(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区商务局)。开展企业自备加油站、散装加油设施排查,加强油品质量和油气回收设施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江北分局)

完成时限:10月底前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查。

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1)加快完善露天禁烧闭环机制。大力加强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宣传力度,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信息化系统,将高空瞭望系统发现的焚烧火点及时发送到各街道(镇),各网格员现场及时处置并反馈处置情况。(牵头单位:区社会治理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镇))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完善露天焚烧火点的“发现-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区社会治理中心、生态环境江北分局)

完成时限:长效保持。

(2)加大露天禁烧执法力度。以垃圾、秸秆焚烧信访投诉多发区为重点,结合高空瞭望监管系统,组织垃圾、秸秆焚烧执法巡查。对高空瞭望、垃圾和秸秆焚烧巡查、信访投诉等渠道发现的垃圾、秸秆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依照《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镇))

完成时限:长效保持。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积极推广水稻秸秆肥料化和饲料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5%以上,离田率达到10%以上,按照相关标准严控秸秆留茬过高现象。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的激励引导工作。(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长效保持,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的激励引导。

(4)落实禁烧属地主体责任。各街道(镇)综合信息指挥室应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及时将高空瞭望监管系统推送的露天焚烧事件派发至网格长,并同步告知属地村(社区)网格人员处置。要制定本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流程,统筹整合辖区执法资源力量,建立网格化快速处置队伍,接到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原则上60分钟以内)及时扑灭火点并反馈,同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后续处置和查处。要建立巡查机制,组织力量定期开展露天焚烧多发区域的巡查和疏导,落实专人做好重点区块(农田)和重点人员的管理,切实减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焚烧现象。(责任单位:各街道(镇))

完成时限:长效保持,10月20日前完成制定本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流程。

5.异味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1)加快推进“无异味企业”建设和“无异味园区”创建。按照“源头、过程、末端”全域提升的整治思路,开展“无异味企业”的创建,落实装备提升、过程优化、设施升级等各项整改措施,实现生产各环节废气的有效收集处理。对标先进治气,从污染治理、清洁运输、数字治气、园区管理等方面,谋划省级开发区(园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全园区治气能力和水平,稳步改善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江北分局)

完成时限:长期。

(2)加大市政设施设备恶臭异味治理。加强清运车辆异味管理,定点定期开展厨余、餐厨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的专项执法检查,杜绝“滴漏撒”、破损、垃圾外露等现象。完成1座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作。(牵头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12月底前基本完成1座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街道(镇),要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行动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四张清单”(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间清单)。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美丽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工作调度;经信、住建、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交警大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强化执法监管。持续形成严厉打击违法排放的高压态势,对各类涉气违法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处罚。

(三)强化工作考核。将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相关考核,并每月调度各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实行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