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99833108/2022-54305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核程序: |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浙江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发改价格〔2022〕207 号)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宁波市江北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涉企违规收费线索。
一、征集范围
宁波市江北区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典型问题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情况。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 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 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 号)、《关于公布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 号)等文件规定,存在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存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中介服务事项;存在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提出管理要求,但未明确以审批方式管理的事项;存在国家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事项;存在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事项。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情况。违反《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 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 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 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 号)、《关于公布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 号)等文件,存在将按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有关费用转嫁给申请人承担行为。
(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素公开情况。未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并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依据、服务时限、价格形式及收费标准等。
(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情况。存在通过非竞争方式直接指定中介机构,或者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等行为;存在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时,存在妨碍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存在中介服务垄断等。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向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上述问题。举报应实事求是,线索清晰,对真实性负责。我们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举报电话:12345。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