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9833108/2022-5538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12-16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12-16 10:04 |
宁波市江北区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的通知
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江北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7月5日 宁波市江北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和《宁波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置办法(暂行)》,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标准的,可以进行举报。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制定机关在受理、处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时,适用本制度。 三、区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四、举报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本级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问题。 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由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五、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或12315等平台进行举报。 六、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提供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对于被举报人不准确、无相关事实或证据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七、 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受理机关还应当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对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八、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人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五)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九、受理机关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可以要求政策制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征求相关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 (一)书面答复; (二)被举报的政策措施;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受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由政策制定机关及时补做审查; (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在核查期间,被举报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结束核查; (五)在核查期间,受理机关发现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结束核查; (六)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相关政策措施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 (七)受理机构对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人员,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经审查,举报事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十一、按照“谁受理、谁回应”原则,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十二、被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建议书。被举报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机关。 十三、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制度,受理机关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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