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疫情防控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2〕9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进口物品和从业人员排查工作
各街道(镇)、浙江前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宁波江北高新园区管委会要做好属地企业排摸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理,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物品输入风险。重点排查企业使用进口物品的情况和相关从业人员,督促企业做好核酸检测工作。
二、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应落实主体责任
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围绕加工、装卸、运输、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进口物品全流程管控,主动索取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文件,并执行进口物品进厂、入库、生产加工、运输等全流程追溯制度。
2.生产加工严格过程管理,对进口物品按照规定进行核酸采样检测。除打开包装后保质期较短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必须在核酸检测合格并开展预防性消毒后,方可进行生产加工。
3.新进工作人员持7天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直接暴露人员每周进行2次核酸检测,每次间隔2天以上;间接暴露人员每半月进行1次核酸检测。短期或临时从业人员,在临时性工作任务结束后做1次核酸检测。
4.督促从业人员尤其是直接暴露人员规范全程穿戴工作衣帽、医用防护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建立人员健康状况台账,人员上班实行测温亮码,对直接暴露人员增加下班前测温。
5.在进口物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员工之间应当保持至少1米的安全距离,同时严格限制员工数量,减少一切非必要人员进入作业区。外来人员原则上不能进入进口物品作业、存放区域。
6.在进口货物的运输、生产加工等过程中,加强对运输工具、储存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和销售经营场所的定期消毒。运输货物的工作人员(司机和随行人员)应尽量减少与门卫值班员、其他工作人员的近距离接触。
7.进口物品初筛阳性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物品进行临时封存,对存储环境进行全面消毒,调查追踪直接暴露人员。复核阴性的,解除人和货物管控措施;复核阳性的,对接触人员和物品开展应急处置。
三、严格落实国际邮件快件疫情防控措施
针对进口国际邮件快件,相关企业要做好生产处理环节国际邮件快件外包装各面的全覆盖消毒。对高风险岗位人员严格落实固定岗位,做到闭环管理。按照精准防控、提级管控的相关要求,制定疫情高风险国家和地区进口邮件快件疫情防控处置方案。
在特殊时期建议个人尽量减少购买境外商品,收件时要正确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减少直接接触,拆件前后做好通风及消毒措施。自即日起,全区进境邮件快件收件人员,自收件后第3天至第7天,凭有效凭证完成1次免费核酸检测。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1.各街道(镇)、浙江前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宁波江北高新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企业(单位)进口物品报备等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主动加强疫情风险排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协助做好相关规范解释指导工作。
2.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职责分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和经营者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对拒不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的企业和经营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江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