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1-47547 | ||
文 号: | 北区政办发〔2021〕15号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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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北区政办发〔2021〕15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有效提升全区征拆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科学决策、责任明确、程序合法、监督有力”的房屋征拆长效管理机制,特修订完善本指导意见。
一、规范征拆计划集体决策机制
(一)项目申报与确定。年度征拆项目由项目建设活动主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明确征拆范围、征拆数量、项目要求、资金保障、安置房源等要素落实情况,并与项目所在地街道、慈城镇核对确认的基础上,报至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市级征拆项目原则上由对口区级部门负责申报。年度征拆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和储备项目。
年度必须启动实施且征拆要素保障均已落实的项目列入计划项目。部分征拆要素保障暂未落实,但区政府相关会议明确列入年度征拆计划项目的,并经资金保障单位确认后,列入征拆计划项目。
项目建设活动主体明确,计划年内实施征拆但资金、安置房源或其他要素保障暂未落实的项目列入储备项目。当年内储备项目征拆要素齐全时,由项目建设活动主体提供情况说明,经区相关领导同意后转为计划项目启动实施。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建设活动主体和各街道、慈城镇申报的项目情况,汇总拟制年度征拆计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必要时报区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年度征拆计划由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下达。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应及时报送市住建局列入市房屋征收计划。
年度内临时新增的征拆计划外项目(含由区级主体出资的市级项目),必须由项目建设活动主体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按计划执行。年度征拆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活动主体要及时办理征拆项目申请或签订委托实施合同,属地街道、慈城镇要主动开展征拆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计划执行。
(三)严肃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决策责任,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组织实施房屋征拆或擅自超范围实施征拆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规追究责任。
二、规范征收(拆迁)方式
(四)推行依法征拆。全面推行依法征拆,国有和集体征拆项目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或集体土地拆迁政策所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征收或拆迁,保障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五)规范其他方式征拆。对于列入年度征拆计划,但采用协议拆迁、模拟拆迁等方式启动的征拆项目,项目实施前,实施街道、慈城镇必须向区政府提交协议拆迁或模拟拆迁的申请报告,明确项目启动方式、征拆范围、委托情况、资金拨付、适用政策、评估时点、生效方式等事宜。同时明确第三方服务机构选定原则或选定方式。
三、完善征拆补偿相关制度
(六)依规公开选定评估机构。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并经2019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程序公开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时,可由报名参与房地产估价的机构自行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联合体报名。
(七)完善评估价格备案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比准价格公布前,应报市住建局和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论证、备案,必要时可提请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八)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合同履约行为。第三方服务机构选定后,要及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委托完成时间、收费依据、款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有序推进工作,并按约定时间提交相应工作报告。征拆实施单位视合同约定及工作完成进度支付相应费用。
(九)落实评估测绘原始依据保存制度。第三方评估、测绘机构应保存现场勘查相关记录,包括现场照片、录像、数据、书面记录情况等原始资料。项目结束后,第三方评估、测绘机构应妥善保管上述原始资料并按规存档,也可将上述资料移交给征拆实施街道、慈城镇拆迁办留档,便备核查。
(十)依法依规落实房屋用途变更和确权事宜。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变更和确权应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宁波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房屋确权应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和《关于印发江北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08〕7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各街道、慈城镇确保资料提供要详实,佐证材料来源真实可靠,保障房屋用途变更或房屋确权依据充分、证据连贯,确保标准统一,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补偿。
(十一)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政策未明确的征拆补偿事项,应事先上报区政府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讨论认为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须及时提交。
(十二)落实补偿结果复核审查制度。各街道、慈城镇对征拆项目要实行团队负责制(每个团队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与被征拆人对接征拆补偿事宜须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每份征拆安置补偿协议,实行交叉复核,协议由“经办人”和“复核人”共同签字确认。非住宅征拆协议须经街道、慈城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核。
征拆协议、核算单、调产差价结算单等应采用机打方式生成。签约后确需在原协议或单据上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须在修改处加盖各街道、慈城镇实施单位校对章或公章。
(十三)落实征拆工作经费计提依据。各街道、慈城镇按照被征拆房屋建筑面积计提征拆工作经费,房屋建筑面积包含被征拆房屋权属核定建筑面积(含经确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经测绘的未经登记房屋建筑面积。
四、深化征拆工作政务公开
(十四)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宁波市《关于全面推进“阳光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房屋征收“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网上公开”制度,实现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全流程公开。
加强对资金支付、场地管理和档案保管等后半程事项管理,用制度引领、第三方监管和行业指导三方面开展长效管理,实现协议签订规范化、资金支付程序化、第三方履约合规化、拆迁场地监管常态化、档案齐全数字化,全力写好阳光征收“后半篇文章”,实现征拆领域全流程工作闭环,实现依法征收、公平补偿,打造“阳光征收”金名片。
(十五)推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网上作业。利用市级“房屋征收评估信息系统”平台,大力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信息系统应用,推进房屋征收评估网上作业,在线生成、审核、打印分户评估报告,提升房屋征收评估作业质量和效率,实现网上评估、网上审核、网上公开。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和各街道、慈城镇要督促评估机构利用评估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操作,规范评估活动,以规范、高效营造依法征收、阳光征收的良好氛围。
(十六)推进集体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工作。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完善“五公开、一张图”制度,确权、评估、测绘及补偿结果应及时公开公示,推进集体土地房屋网上签约、网上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落实征拆项目第三方跟踪审计制度。加强对各属地街道、慈城镇征拆工作的监管,全面实行征拆项目跟踪审计。各征拆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活动主体须落实征拆项目的跟踪审计机构,对征拆补偿工作进行跟踪审计,全面护航征拆全流程。同时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测评机制,不定期对征迁工作进行抽样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和通报,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八)推行征拆法律顾问护航机制。各街道、慈城镇在征拆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担任法律顾问,邀请公证部门、人民调解团队等以第三方的身份,全程参与项目各流程,协同破解征拆难题,化解各类矛盾,提出法律建议,助推征拆进程。
五、加强征拆资金管理
(十九)规范征拆资金拨付管理。各街道、慈城镇根据项目签约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向项目委托方提出拨款申请,拨款申请需经街道、慈城镇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要加强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资金的拨付管理。
(二十)加强征拆协议资金兑付审批管理。征拆补偿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实行提级审批,各街道、慈城镇要加强对征拆资金的监督管理。住宅补偿资金由各街道、慈城镇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审批;非住宅补偿资金由各街道、慈城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六、强化征拆信息核实和档案管理
(二十一)强化征拆相关信息核实。项目签约前,各街道、慈城镇应加强对被征拆对象相关信息的调查与核实工作,特别查清被征拆房地产行政限制、司法限制和他项权证抵押等情况,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可靠。
(二十二)及时办理产权注销或变更登记。项目签约补偿结束后,各街道、慈城镇拆迁办应及时办理被征拆房屋、土地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注销登记,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追溯措施。办理产权注销后必须保留注销回执或注销汇总清册。涉及部分房屋、土地征拆的,征拆协议签订后各街道、慈城镇拆迁办应函告被征拆人主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注销被征拆部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
(二十三)及时归整征拆档案。各街道、慈城镇必须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好征拆档案资料。征拆补偿安置基本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征拆档案归档工作。分期实施的项目,按期整卷,待征拆全部结束后,将分期案卷合并,按时间顺序排列,完成全部档案归集。项目完成后,无固定档案室的应将房屋征拆档案移交至各街道、慈城镇档案室保管。
(二十四)加强征拆档案数字化管理。各街道、慈城镇按照《江北区房屋征收(拆迁)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北区房征办发〔2017〕9 号)和《江北区房屋征收(拆迁)档案数字化工作实施方案》(北区房征中心〔2020〕5 号)确定的归档责任、归档范围、归档要求,严格落实各街道、慈城镇拆迁办征拆档案工作的主体责任。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和各街道、慈城镇要全面推进征拆档案数字化工作,对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30年”的实体档案材料进行数字化导入,利用系统平台形成统一标准的档案目录,实现征拆实体档案与数字档案一体化管理的目标,有效提高征拆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努力实现征拆信息资源的归集共享和便捷查询。
七、规范房屋腾退拆除及拆后场地管理
(二十五)规范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办理。被征拆房屋腾空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各街道、慈城镇应填写被征拆房屋移交单,注明房屋腾空日期。被征拆房屋移交单作为支付提前搬迁奖励的书面依据。
(二十六)做好拆房标段划分管理。各街道、慈城镇要严格按照《江北区征拆项目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选取暂行办法》规定落实第三方拆房单位选定工作。原则上以征收决定、拆迁公告或者征拆批复文件明确的征收范围为基础进行房屋拆除招标,征拆范围或工程量比较大的项目确须进行分标段、分区块拆除施工,要说明划分理由并报各街道、慈城镇班子会议确定,严控分拆招标。
(二十七)落实拆房施工管理。房屋拆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行属地负责制,实施街道、慈城镇要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项目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的监督。拆除工程施工企业是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扬尘降噪管控。
(二十八)加强拆后场地管理。属地街道、慈城镇要加强拆后场地管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场地看护或管理的,要明确场地管理内容,落实管理台账,并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巡查监管。
属地街道、慈城镇要建立地块管理使用情况书面档案资料,实时掌握拆后场地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地块环境整洁有序。同时加强场地管理移交书面手续办理。
八、加强征拆补偿的监督和检查
(二十九)加大征拆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要加强对全区征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征拆档案和征拆协议的抽检力度,进一步规范征拆补偿行为。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6月8日起执行。《关于江北区房屋征收(拆迁)规范化管理指导的意见》(北区政办发〔2015〕7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