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北区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4 15:01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江北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我局修订了《江北区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4月22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局。邮件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双东路105弄28号 联系电话:87350944 电子邮件:1005736992@qq.com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14日


江北区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北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注销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排水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内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商业、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是江北区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北区排水许可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排水户,组织进行验收和首次水质检测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镇、园区)要协助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开展所辖区域内排水许可摸底、催办、初审、排水户监管、申领条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审查等工作,同时协助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排水户的预处理设施进行初步踏勘和指导服务并提出初审意见等。 

第六条 环保江北分局负责对排水户直接排放自然环境的排放行为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江北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关区级排水设施新建工作,加强建设工地违规排水的监管。江北区财政、规划、农水、国土、卫计、信访、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排水许可证》的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提出排水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八条 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包括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符合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已按规定实行雨污分流和建设必要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三)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四)在排放口设置便于水质采样的专用检测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临时)。

各街道办事处(镇、园区)协助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对排水户情况及提出的排水方案进行审查,对排水设施、接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第十条 排水户应按照以下程序申领《排水许可证》:

(一)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包括污水处理方案和处理设施的说明;排水平面布置图、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说明;排放污水的种类、水量和时间的说明;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对无法提交图纸及说明材料的,提交由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管线测量报告);

4.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5.接管申请批准后,非首次申请的(因污水排放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能申领排水许可证的),申请时还须提供一个月内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为原未达标项目)。如需改建、新建、扩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应同时提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其中水量报告可以使用自来水费发票作为依据);

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城镇排水行政许可决定自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水质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经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关于不予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及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排水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临时)。申领排水许可证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当建设预沉设施进行沉淀,排放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二)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关于预沉设施的说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临时)》:

(一)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由建设单位申请);包括污水处理方案和处理设施的说明;排水平面布置图、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说明;排放污水的种类、水量和时间的说明;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对无法提交图纸及说明材料的,提交由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管线测量报告);

4.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5.接管申请批准后,非首次申请的(因污水排放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能申领排水许可证的),申请时还须提供一个月内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为原未达标项目)。如需改建、新建、扩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应同时提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其中水量报告可以使用自来水费发票作为依据);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市政设施保护协议、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示意图(需标明集水沟、泥浆沉淀池、排水走向、接通市政排水管网具体位置)。

(二)城镇排水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水质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经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关于不予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及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水质检测报告数据,应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在正常排水时间内上门采样,数据应当客观反映申请人污水排放的真实水质情况。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发现水质检测数据偏离正常值幅度过大,应要求申请人对水质进行再次检测。

第三章 《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变更分为排水主体变更和排水许可内容变更。

排水主体变更是指排水户名称、详细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排水许可内容变更是指排水总量、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放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 排水户需变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主体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向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变更登记。

(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变更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原因;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变更说明材料;

(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如有排水涉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含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户变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排水户擅自变更排水许可内容进行排水的,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宁波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变更后,由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施工作业类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九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条 根据《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书的排水户依法撤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书的排水户依法注销。

第二十二条 持证排水户遗失《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应立即向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报告,并在市级以上媒体登载遗失声明。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在排水户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持证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排水户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检测,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持证排水户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持证排水户报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持证排水户的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排水主体包括排水户名称、成立时间、详细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等变动情况;

(二)排水许可内容包括排水总量、排水口数量和位置、主要污染物等变动情况;

(三)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四)对持证排水户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检测;

(五)城镇排水管理机构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每年定期对持证排水户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比例由城镇排水管理机构结合排水户分类管理情况确定,不定期检测由城镇排水管理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要求、上级机关下达的任务以及社会举报等情况具体安排。

城镇排水管理机构认可持证排水户自行提供的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应由监测机构在排水户正常排水时间内上门采样),达标水质检测报告出具日期距定期检测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管理机构按照行业特点、污染物类型、纳管水质、水量情况等对持证排水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持证排水户采用新技术,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对于稳定达标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可对其实行达标免检制度。

第三十条 对于在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检测中发现,持证排水户不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书规定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宁波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逾期不予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对持证排水户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对于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上记录。

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应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应妥善保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方便检查时出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发证、变更、延续、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对因注销、撤回等原因收回、作废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首次水质检测及每年定期批后监管等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第三十五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征集结果公示

序  号

意见反馈单位

反馈内容

采纳情况

1

前江街道

无意见


2

甬江街道

建议修改第二章第七条“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提出排水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为“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经属地街道审核后,应当向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提出排水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二章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排水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临时)。”为“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经属地街道审核后,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排水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临时)。”

不采纳。根据《江北区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各街道(镇、园区)要协助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开展所辖区域内排水许可摸底、催办、初审、排水户监管、申领条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审查等工作,同时协助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排水户的预处理设施进行初步踏勘和指导服务并提出初审意见等。

3

生态环境江北分局

《江北区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生态环境江北分局负责对排水户直接排放自然环境的排放行为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议修改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置投入使用后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职责。

理由:

一、关于删除“排水户直接排放自然环境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依据《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依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城市排水设施达到可接入要求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确认其排放去向的除外”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相关职责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关于调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置投入使用后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过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或省、市的排放标准,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仅负责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其它污染物不在我局监管职责内。

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