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827/2021-50126 | ||
文 号: | 北区发改〔2021〕82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发改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应急管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北区发改〔2021〕82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切实加强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浙防指〔2020〕3号)等有关法规和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物资储备部门管理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三条 区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设立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储备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及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确保储备库正常运行。
二、物资采购
第五条 除按照有关规定须定点采购的物资外,其他种类物资根据《关于运行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及《宁波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特殊情况,采用紧急采购方式进行保障。
三、物资储备
第六条 常备应急物资根据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的储备清单,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
第七条 代储物资对于部分流动性强、不易保管的物资,采取第三方保管并给予补贴的方式进行代储。
第八条 临时性应急物资根据不同应急场景实际需求,临时性需要的应急物资,采取直接采购的保障方式。
四、调拨程序
第九条 根据灾情救助需要,经区应急管理局研判后,向区发改局发出书面调拨通知。区发改局收到通知后向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下发调拨指令;紧急情况下,区应急管理局可电话通知区发改局,按照“先调后补”的原则,事后再补办相关调拨手续。具体操作流程参照《江北区调拨应急救灾物资规程(试行)》执行。
五、出入库管理
第十条 入库管理做到手续完备、台账规范。物资入库时,经验收准确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时应认真清点,整齐堆放。设置储存物资标签,标签应标明品名、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物资出库应凭主管部门的调拨通知办理出库手续。如遇救灾应急等特殊状况无法正常办理出库手续,事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物资出库手续。
第十二条 物资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物资,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物资使用部门负责回收、清理、登记并出具回收清单,经物资储备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回收。不可回收的物资,要及时销项。
六、物资管理
第十三条 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册登记,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每年进行1次盘库,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因工作需要调整管理人员工作岗位时,应组织移交并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
第十五条 应急救灾物资应按规范合理堆码,做到批次清楚。应根据物资性能及存储场地、设备条件、安全管理等要求,确定垛形,做到安全稳固、排列整齐、经济合理,便于检查、维护、通风和出库。
第十六条 库存应急救灾物资应按照其性能和保管保养要求,及时进行检查、保养、维护、轮换,并适时通风晾库、密封防潮。
七、物资轮换
第十七条 储备物资轮换周期,根据物资种类,参照2014年10月下发的《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执行。
八、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物资储备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物资储备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防鼠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储备物资安全。
第十九条 物资储备库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式标牌,应按消防要求管理火种、火源、电源,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库区。库区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和房屋要按规定办理保险,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物资重大损毁或丢失,贪污、挪用物资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物资在储存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资毁损、灭失的,管理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