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14615/2020-45177 | ||
文 号: | 北区国资委办〔2020〕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24 |
区属国有企业、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
现将《宁波市江北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宁波市江北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江北行政区域内区属国有企业、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独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含金融投资)和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金融投资是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股票、债券、外汇、保险投资;资产投资是指土地、房产、生产经营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不良资产等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指国有企业符合区国有资本发展战略布局和企业发展规划,并经区政府或区国资部门认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从性质上可分为政府类投资项目和自主决策经营投资项目。政府类投资项目是指纳入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管理范围的项目;自主决策经营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承担的除政府类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 企业承担的政府类项目的管理,参照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企业的自主决策经营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区国资部门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符合全区重大战略、国有资本布局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全覆盖。
第八条 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企业发展定位,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投资计划;
(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优化投资方案;
(三)完善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
(四)负责对子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五)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布局。企业投资应符合全区产业政策、国有资本布局方向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聚焦主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和新兴产业。
(二)规范投资行为。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三)提高投资回报。对自主决策经营投资项目,企业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四)审慎管理投资内容。严格控制企业非主业投资,原则上仅区政府授权产业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入股、参股方式进行产业投资。
(五)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经营决策层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部门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职责;
(四)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五)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七)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八)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汇总编制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当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部门备案。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概算、当年度项目投资额度、当年度项目预计完成进度等)。
第十二条 企业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重新报送区国资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根据其投资类型和投资总额,设置不同的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企业股权投资:
1.投资总额小于1000万(含)的股权投资(不含金融投资),由企业自行决策并报国资备案;
2.新设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投资总额大于1000万(不含)且小于3000万(含)的股权投资(不含金融投资),由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3.投资总额大于3000万(不含)的股权投资(不含金融投资)或者涉及金融投资的,由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企业资产投资:
1.投资总额小于1000万(含)的投资,由企业自行决策并报国资备案;
2.投资总额大于1000万(不含)且小于3000万(含)的投资,由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3.投资总额超3000万(不含)的投资,由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上述(一)、(二)投资总额均指企业单个项目的出资额,如涉及由2家及以上企业参投的,投资总额指相应企业各自出资额合计数。
第十四条 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决策应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要突出项目现金流、盈利预测和要素保障等内容。企业可自行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可聘请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复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企业报批投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上报请示件和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企业书面请示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概算、投资主体及层级、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七条 企业项目投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权类投资(含金融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公司章程(草案),合资、合伙等协议(草案);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相应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清产核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中介机构报告;
5.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区国资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相应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清产核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中介机构报告;
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区国资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针对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区国资部门依据区国有资本发展战略布局及企业发展规划,综合企业投资方向等因素,引入专家评审,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7名(需为奇数),由国资部门在项目评审前5个工作日(或以上),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九条 企业对获批后的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在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将调整后的投资方案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累计投资总额超出预算10%(含)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和终止投资计划;
(六)其他原因导致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区国资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并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级企业对于直接管理运行的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报批和授权,负责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企业监事会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投资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国资部门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投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汇总编制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书面报送区国资部门。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将投资风险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控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种制度预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规范内部决策和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投资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投资活动,同时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经营决策层指企业董事会,若无董事会,则变更为企业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委托经营类企业按相关投资合作协议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