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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5 08:49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当前,我区即将迎来企业复工高峰节点。为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1号)、《宁波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区企业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妥善处置”的原则,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三个有”和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的要求,扎实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

二、工作要点

(一)严格落实“323”工作机制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控责任和行业部门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各企业要全面落实复工和复工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人员管控清单,做到员工返工前有调查、返工中有秩序、返工后有防控,落实员工接送、隔离和防控“三项措施”,企业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相关责任。各街道(镇、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属地企业复工审核、复工后防疫指导与检查等具体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分管原则,切实担负各行业企业复工和复工后疫情防控指导、管理工作。

2.落实企业人员管控和复工企业“两张清单”。根据各级关于做好返岗返工返学人员防控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复工企业要加强员工排摸、登记,建立“一人一表”,落实人员管控措施。各街道(镇、园区)要及时排摸、登记复工企业名单,建立“一企一档”,建立属地复工企业清单。

3.落实员工接送、隔离和防控“三项措施”。复工企业要制定防疫工作方案。复工前,要排摸梳理好复工人员情况,建立“一人一表”登记制度,提前告知从湖北等疫情严重省份和我省温州、杭州、台州等疫情高发地区返甬员工推迟返回。对非重点区域返回人员,引导错时返回,提倡自驾,鼓励企业包车接送。对外地返岗人员,要落实相关隔离观察措施,对照《宁波市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第三项要求,严格落实存疑人员14天医学隔离观察。存疑人员由企业负责进行14天的居家或集中医学隔离;如企业无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的街道(镇、园区)集中隔离,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对非重点区域返回的员工如无流行病史的,可凭企业证明和个人承诺,允许到原居住地居家观察3-5天,观察结束后可正常上班。

(二)严格落实复工企业分类管理

各类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原则,做好企业复工的分类管理,实行“一企一策”。

1.优先保障企业。全区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亟需履行国际大型订单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优先保障复工。

2.稳步复工企业。2月9日24时以后,按照各级关于加强防疫工作的统一部署,一般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要落实好“323”工作机制,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疫物资储备充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完成防疫方案报备后,稳步安排复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网上办公。如有疫情防控新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3.控制复工企业。棋牌室、影剧院、游艺厅、书店、网吧、舞厅、卡拉OK厅、公共浴场、足浴店、室内游泳馆、文化礼堂等文体娱乐经营企业,景点、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休闲经营企业(户),典当、调剂、废旧金属回收、一般性专业市场等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要从严控制,原则上暂停复工。

对第2、3类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复工的,一经核实,一律停电停水;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负责人,一律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复工流程

1.企业复工流程

企业应按照《宁波市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防疫工作方案,细化员工日常疫情防控措施,并严格履行复工流程。

企业(项目)向所属街道(镇、园区)提出复工申请,并提交企业复工申请(承诺)表、企业复工备案表、企业人员管控清单和交通、隔离、防护监测等防疫工作方案。属地街道(镇、园区)实地对照任务清单查勘落实初审后,提请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复工,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统一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涉及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和亟需履行国际大型订单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等五大类企业,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加速复工。

2.明确复工职责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复工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内部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各街道(镇、园区)要统筹区域内企业复工的政策落实、统筹协调、管控处置、企业复工申请初审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做好全区企业复工工作,指导做好相关服务业企业复工工作。区经信局负责指导做好全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复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区属国有企业复工工作。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全区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客运、货运、仓储等企业和建筑工地复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做好全区农林牧副渔等企业复工工作。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商贸、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企业复工工作。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做好文化、广电、旅游、星级酒店等企业复工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做好“十小”行业、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复工工作。区金融办负责指导做好金融企业复工工作。

(四)加强复工后的日常管理

1.复工企业必须建立自控机制,严格按照《宁波市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做好每日防控监督检查工作。要落实企业员工防护措施,每日严格执行出入人员体温检测制度,建立身体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对经营场所、工作场所、密集封闭场所要实行严格的消杀制度;要落实好企业员工分散就餐、错峰排班,减少会议安排和人员集聚;企业要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各项管理预案,做到人员管控到位、环境管理到位和制度执行到位。各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做好复工日常管理工作。

2.各街道(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防疫工作的要求,提高站位,积极主动,稳妥保障企业复工有关工作。公安、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做好人员排摸、卫生防疫、企业用工、物资运输等相关保障工作。经信、商务等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企业解决恢复经营、生产的物资供应等方面保障;各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企业经营生产困难,拟定相关扶持政策并适时出台,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诉求的收集、处置。各街道(镇、园区)要全力服务企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交通、住宿、餐饮、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指导企业做好管理、监测、防护、隔离观察等各项措施落实,确保企业稳妥有序复工和复工后防疫保障措施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站位。疫情防控处置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折不扣抓实抓紧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法人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有效强化街道(镇、园区)属地管控责任,加强实地查勘,督促复工企业从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责任分工落实专人进行企业复工审定,并对已复工企业的防控措施进行抽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三)严肃各项纪律。各街道(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明防控纪律,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疫情防控措施执行有力,对落实“323”工作机制中防控不严、措施不力,造成人员漏检、漏防,监测措施不到位、防控工作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后果的,将严肃问责。对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和未审定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企业和负责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宁波市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

     2.江北区企业复工行业主管部门联络人员名单

   3.江北区企业复工流程图

   4.企业复工申请(承诺)表

   5.企业复工备案表

   6.企业人员管控清单



宁波市江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附件1

宁波市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

一、严格强化企业防控意识。企业必须遵守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工作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严格建立人员管控清单。严格排查每位返岗人员近14天内外出史或病例接触史。对返岗前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湖北(武汉)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或与其他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律要求其暂时不要返岗;对已经到甬的,应严格落实自到甬之日起为期14天的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近日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员工,应推迟其返岗时间,督促其去医院就诊,并追踪其诊断结果,完全康复后方可返岗。对湖北(武汉)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籍的员工,一律要求其推迟返岗。家人有湖北(武汉)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病例接触史的员工,应主动向企业申报。

四、严格执行“一人一表”制度。企业要提前主动与返岗员工进行联系,进行“一人一表”登记,内容包括本人当前身体状况、假期外出情况、与湖北(武汉)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接触情况、直系亲属健康状况等信息。

五、严格落实交通组织措施。企业要全程掌握每名返甬员工返企方式、时间,做好汇总登记。加强员工上下班交通管理,督促乘坐通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员工必需佩戴防护口罩。通勤车使用后必须立即消毒、更换椅垫套,安排专人管理检查,严格防止交叉感染。

六、严格落实日常防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制度。在企业大门或其他通风良好处设置体温测量点,安排专人对员工进入企业前进行体温测量、问询健康状况,并记录备查。一旦发现有发热(手持式测温仪>=37.5℃或红外线测温仪>=38℃)或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应拒绝其进入企业,并嘱咐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凭医院诊断证明方可返岗。

(二)严格落实单位用餐管理。因地制宜实行分餐制、送餐制或错峰就餐制,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人群聚集和人员近距离接触。提倡自带餐具,严格执行食堂餐具、用具的清洗和消毒制度。

(三)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性活动。对于因工作确需召开会议或组织集体性活动的,应督促参与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企业应设置标识有“有害垃圾”字样垃圾桶,用于集中回收使用过的口罩,由专人统一处置。

(四)严格实施传染病预防性措施。企业员工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口罩。企业对集中办公区域、经营场所、厂房应进行定时强制性通风换气;对会议室、餐厅、电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定期消毒。企业应加强员工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宣教,提高防病意识,自觉做到尽量不外出、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加强企业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

(五)企业应做好访客、顾客、外来人员防疫管理,必须在门岗询问登记相关信息、测温。其中,超市、菜场、商场、银行等服务业企业应加强对服务对象的疫情防控,对重要人群集聚区做好测温等相关防疫工作。

七、严格落实医学隔离观察。各企业应制定隔离应急预案。各企业尽量利用职工宿舍,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指定专人负责医学观察人员每天体温和症状的询问和记录,严防医学观察人员在隔离观察期内外出。对于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员工,卫生部门应出具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并通知其工作部门,允许其返岗。严禁病例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返岗。

八、严格履行及时告知就诊。企业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员工,未上岗的,应推迟其返岗时间,应督促其去医院就诊,并追踪其诊断结果,完全康复后方可允许员工返岗。对已上岗的,应及时告知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督促其去医院就诊,并追踪其诊断结果。一旦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在立即实施就地隔离前提下,报属地卫生防疫部门。

九、严格加强疫情防控宣传。企业要充分利用宣传板、微信、电子大屏幕等载体,加强员工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防病意识,督促员工按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手册》要求,做好自我卫生防疫管理。

十、严格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复工企业要落实员工日常测温、环境卫生、及时就诊等涉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医疗防控保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医疗、生活、工资、救助等方面,切实保障员工等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完成相应工作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轮休、错时等弹性方式开展工作。


附件2

江北区企业复工行业主管部门联络人员名单

区发改局    黄敬文 89184672

区经信局    范晶晶 87668557

区财政局    俞 亮 87388067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李建刚 87357368

区农业农村局   徐潇疾 89184462

区商务局    邵郑彬 89385767

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毛晓峰 89184556

区市场监管局   位 婉 87201122

区金融办    何慧丽 87661854


(附件3、4、5、6请详见下载文件)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TIF

信息来源: 区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