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0-45160 | ||
文 号: | 北区政办发〔2020〕63号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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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20〕63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0〕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发改部门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项目单位确定的本单位储备项目,做好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研究,论证项目建设条件成熟度和迫切性,经区政府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一年分两批次统一报发改部门汇总后评审入库。对于拟列入年度财政性项目投资计划、民生实事工程等各类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已完成土地农转用报批、用地红线内房屋及构筑物拆迁基本完成的项目中选取。
第七条 设立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纳入当年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发改、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单位可申领项目前期专项经费。项目单位应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规模、概念方案等方面的前期研究。
第八条 发改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统筹编制年度财政性项目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各部门和各街道、镇提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财政性项目投资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年度财政性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年度目标、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九条 未列入储备库或年度财政性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临时纳入年度财政性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财政性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情况,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按规定适当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项目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依法应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发展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将概念性方案报分管副区长签字同意后,向发改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费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还需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提出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第十五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引起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向发改部门报告,发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拟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的。
对初步设计阶段由于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估算的,不予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确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价格变化、地质条件要求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充分考虑的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概算超估算,可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批或者变更批复。
第十七条 除应急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或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外,一般项目的立项程序按投资规模予以划分:
(一)工程费用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可合并审查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二)工程费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需审查其项目建议书及初步设计,评审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及招标控制价;
(三)工程费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需审查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及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管理:
(一)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1.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0-1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审核;
2.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0-100万元,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实施,并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备案;
3.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0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实施变更前,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批(抢险、救灾、抢修、维稳等特殊情况允许事后备案、评估);
(二)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收到变更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出具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包括工程现场踏勘、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评审论证,原则上在评审会议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形成纪要;重大变更在专家评审会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作出决定。
(三)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工程变更实施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投资概算。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签证手续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杜绝拆分变更内容规避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投资概算按照工程费、房屋和土地征收等政策处理费分别进行控制和调整。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增加投资未超过原批复概算5%(含)或200万元(含)的项目,报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审定;超过上述控制标准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发改部门根据评审意见重新审批(调整)。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由发改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交工)验收,并在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移交手续,管养单位予以接收。
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项目终止报废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项目终止清算后,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及时交回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改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项目情况、审计资源确定审计方式,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及时做好项目入统、投资月报报送等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一项目一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实施和报送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改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回收已拨付的资金,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无关建设内容或非主体功能,擅自提高建设和装修装饰标准,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者规避招标的、未按要求报送评审的;
(四)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垫资建设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纳入法人和个人社会信用档案记录。
第二十九条 发改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违规审批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13〕73号)、《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北区政办发〔2017〕66号)、《关于加强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补充意见》(北区政办发〔2018〕67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