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19-58325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办发〔2019〕2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规范,标准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4-01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1-2019-0004 | 发布日期: | 2019-04-04 |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9〕24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171号)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的江北区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其中: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江北分局是本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审查。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设施设置
第五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宁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宁波市江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等要求;
(四)信用记录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根据浙江省“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经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后十日内报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内部流转”原则,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实行联合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经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答复。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4个工作日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查意见;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统一答复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实景图和安全检测报告等验收资料。
第十条 设置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许可位置、形式、结构、规格、色彩等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设置人需要延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查延续申请,并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就设置人申请事宜,组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类型,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进行补充完善:
(一)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利用其外立面或在其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涉及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采光、消防或者市容景观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进行补充完善的;
(三)城市道路两侧存量商业建筑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的。
第十三条 电子显示装置和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每次有效期不超过六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每次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因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设置临时性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后十日内向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传,其中大型户外电子屏刊播公益广告时间比例应当不少于30%。
第十七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具体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等实施许可的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根据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征用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损害城市容貌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并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
遭遇暴雨、暴雪、台风等异常恶劣天气,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有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向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不良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良信用行为的管理办法具体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大于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之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施行。
附件:江北区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江北区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励可达
副组长:徐晓庆 区政府办
谢碧波 区委宣传部
翁 卫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 员:何建荣 电商创新园区建设管理局
吴奇骁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林志 区市场监管局
缪成章 工业区管委会
张剑平 自然资源和规划江北分局
施恩耀 中马街道
王留德 白沙街道
万众祥 文教街道
薛超群 孔浦街道
葛利忠 甬江街道
张 良 庄桥街道
陈明明 洪塘街道
陈光辉 慈 城 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吴奇骁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岗位变动,各成员单位按责任分工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