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18-56366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办发〔2018〕8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规范,标准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1-2018-0002 | 发布日期: | 2018-09-20 |
关于印发《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8〕85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稳步推进我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及城乡统筹,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根据《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北区政发〔2013〕3号)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是指符合《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因无房源未准租进入轮候,轮候期间由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货币租赁补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具体为以下几类:
(一)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
(三)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不含)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四)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含)100%以下(不含)的已婚家庭、年龄在28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二、补贴标准
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保障对象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
(二)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5%。
(三)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
(四)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按照核定的保障面积(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和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户最高不超过54平方米核定)乘以租赁补贴标准来确定补贴金额。
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三、具体规定
(一)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的,自核准后从受理申请的次月起计算相应的公租房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计算结果计角进元。
(三)租赁补贴发放期间,若有实物配租房源的,配租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四)对取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的或调整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的,应自取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或调整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按调整后的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发放。
(五)租赁补贴实行年度审查制。
(六)本办法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