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甬北公共三催字第02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22 10:36浏览次数:

牛力志:

由于你原因,本机关无法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于你,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2017年11月9日,你在江北区人民路庆丰桥红绿灯口借助车牌号为浙B6W636的货车设摊贩卖桔子,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依法作出编号为(2017)甬北公共三决字第1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在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2048)整,并于2018年4月8日公告送达,但你至今未履行该决定。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催告你履行上述义务,你应当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零肆拾捌圆(¥2048)及滞纳金人民币贰仟零肆拾捌圆(¥2048),合计4096元。

你逾期仍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见到本公告后,到我局领取决定书(联系人:胡孟杰,电话0574-87679789)。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即视为向你送达。

特此通告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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