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3382/2018-56368
文件字号: 慈镇政〔2018〕9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慈城镇 成文日期: 2018-04-20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65-2018-0001 发布日期: 2018-04-20
慈城镇房屋征收(拆迁)规范化管理办法

慈镇政〔2018〕9号

房屋征收、拆迁(以下简称征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我镇通过征拆工作的开展,有效拓展了慈城的发展空间,改善了民众的人居环境,提升了古县城的整体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慈城镇房屋征拆管理,有效提升征拆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决策科学、责任明确、程序合法、监督有力”的房屋征拆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完善征拆计划集体决策机制

(一)完善征拆计划集体决策机制。年度征拆计划由项目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资金等要素保障情况,再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房屋征拆计划。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征拆计划(草案),经镇政府集体讨论决策后,并提交区政府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严格征拆计划的执行。年度征拆计划根据区两办发文下达后,要严格按计划执行。如有临时新增计划外项目,必须经镇政府集体讨论决策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未经批准的征拆项目一律不实施。

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征拆补偿

(三)严格按规定公开选定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41 号)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规定程序公开选定评估机构。

(四)建立评估比准价格备案审查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比准价格公布前,应报市住建委和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认证、备案或审查,必要时可提请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五)建立评估原始依据保存制度。征拆委托方在与评估、测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协议应明确要求评估、测绘机构保存房屋及设施设备评估、测绘对象原始照片等评估、测绘原始依据资料,以备日后审核、审查。同时,拆迁办应将房屋、设施设备原始照片等评估、测绘资料存入征拆档案。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评估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正常工作。

(六)从严控制房屋确权和用途变更程序。国有土地房屋按照《宁波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和《宁波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法〔2014〕13 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和《关于印发江北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08〕77 号)文件执行。

(七)建立非住宅征拆补偿分级审查备案制度。单家非住宅补偿金额在 8000 万元(含)以下的,由镇政府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备案;补偿金额在 8000 万元以上的,经镇政府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并经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备案。

(八)建立补偿结果复核审查制度。所有征拆项目,拆迁办内部要实行团队负责制(每个团队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对接征拆补偿事宜需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每份征拆安置补偿协议,实行交叉复核,协议由“经办人”和“复核人”共同签字确认。住宅征拆协议签约前需报镇分管领导审核,非住宅征拆协议需经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核。

三、进一步完善征拆公开制度,全面推进“阳光征拆”

(九)全面深化国有土地房屋“阳光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宁波市《关于全面推进“阳光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阳光征收”的各项工作制度,推进房屋征收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平台实施“三上网”、“九公开”,全面推行房屋征收协议“网签”制,实行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全面公开,实现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全力构建和谐清廉的房屋征收补偿环境。

(十)逐步推进集体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工作。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完善“五公开、一张图”制度,确权、评估、测绘及补偿结果应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征拆资金管理

(十一)规范征拆资金拨付管理。拆迁办根据项目签约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向征拆委托方提出拨款申请,经镇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加盖公章确认。国有土地征收项目资金过区征地拆迁办统一拨付,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资金过区统一征地拆迁事务所统一拨付,模拟拆迁项目资金,由镇征地拆迁办统一拨付。为了便于项目的管理和核算,老项目(本管理办法实施前)继续延用原先的资金拨付流程。

(十二)加强征拆协议资金兑付审批管理。征拆补偿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实行提级审批。征拆补偿资金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并由镇长复批。

五、进一步加强征拆资料审查和档案管理

(十三)加强被征拆房屋产权核查。项目签约前,拆迁办必须认真核查被征拆房屋相关产权权证,国土、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十四)及时办理产权注销登记。项目签约结束后,拆迁办应及时办理被征拆房屋、土地产权注销(变更)登记,国土、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协助配合工作,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追溯措施。

(十五)加强征拆档案的管理。明确拆迁办为征拆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人。拆迁办必须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征拆档案资料。征拆补偿安置基本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工作。分期实施的项目,按期整卷,待征拆全部结束后,将分期案卷合并一起,按时间顺序排列,完成全部档案归集。项目完结后,应将房屋征拆档案放入专门的档案室保管,征拆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六、进一步加强征拆补偿的监督

(十六)加强审计监督。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应安置委托合同约定对征拆补偿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向委托单位反

馈跟踪审计意见,并抄送镇政府、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区统一征地拆迁事务所。

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实施。



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

2018 年 4 月 20 日



慈城镇房屋征收(拆迁)规范化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