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827/2018-00984
文件字号: 北区价管〔2018〕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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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北湾头(JB05-04-10)地块项目二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波通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北区湾头(JB05-04-10)地块项目二期前期物业核价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7]56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江北湾头(JB05-04-10)地块项目二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江北湾头(JB05-04-10)地块项目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内容超过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测定公布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8]169号)规定的一级服务标准,其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价核定为:高层每月每平方米2.80元,小高层每月每平方米3.20元,允许上下浮动10%;商业用房等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范围内通过项目招投标确定。

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有效期为该住宅小区竣工交付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二、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22号)规定执行。

三、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分别在房屋销售处和小区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事宜,并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价格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宁波市江北区物价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