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18-56359
文件字号: 北区政发〔2018〕12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失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3-06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0-2018-0005 发布日期: 2018-03-11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凤凰行动”江北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
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

北区政发〔2018〕12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引导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现就我区实施“凤凰行动”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省、市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推进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以加快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滨水品质城区为目标,对标先进区县(市),追赶跨越,实现上市公司倍增提质,并购重组扩面增量,提高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积极性与成功率,发挥上市公司对区域经济转型发展的龙头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经过4年(2017-2020年)努力,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工作格局下,政府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持续强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不同发展阶段优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能力明显提升,人才、科技、资本融合协同效应凸显,区域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更为健全。

一是上市公司数量倍增。到2020年,争取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实现倍增;争取上市公司涉农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全覆盖,新三板挂牌企业城区街道全覆盖;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120家;股份公司超过80家;全区年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40%以上,股权与债券融资均衡发展,融资结构不断优化。

二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中国制造2025”战略目标,到2020年形成有行业龙头带动作用的上市公司,发挥上市公司引领作用,推动全区制造业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大力推动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并购重组。到2020年,60%以上的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和直接融资,全区企业年均并购重组金额大幅度增加,通过并购重组带动企业产业链整合。

(三)实现途径。

一是完善机制、政企联动。实现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力争提前一年完成上市企业数量倍增,在规定期限完成并购重组目标。

二是培育为先、梯队发展。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梯队,纳入各级各部门重点帮扶对象,激发街道、镇、园区管委会等基层管理部门挖掘和服务梯队企业的积极性。

三是以投代招、实现增量。区政府设立上市与并购基金,参股引进一些符合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二、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一)股改需以上市、挂牌为前提,企业完成股改的,兑现阶段为经认定后进入上市、挂牌的实质性操作阶段,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满一年整给予兑现。

(二)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上市规范需要,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关联资产实施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等所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上市主体。

(三)企业以上市、挂牌为目的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因完善股权架构所需设立持股平台,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且承诺三年内持股平台的股权保持不变,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分三年兑现。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四)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

(一)建立培育清单。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优化区、街道(镇)和园区管委会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结合“3511”产业发展目标,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培训辅导活动,全面摸排企业资源。不断挖掘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建立重点培育清单,动态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建立拟上市企业清单,形成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企业后备资源库。

(二)建立预评估制度。企业所属街道、镇、园区管委会申报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由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评估,对通过预评估企业开展重点帮扶。各相关部门预算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区内拟上市企业,对区内拟上市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创建申报给予倾斜支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资源配置和采购项目大力支持。

四、鼓励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

(一)提高企业上市奖励总额。企业境内首发上市给予800万元奖励,并给予企业管理层200万元奖励。境外首发上市且募集2亿以上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并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外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给予一次性奖励900万元,并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区级奖励按阶段予以兑现:完成股改并报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100万元;递交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200万元(其中管理层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400万元(其中管理层100万元)。市级奖励300万元按市政策执行。

(二)鼓励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成功奖励100万元,分阶段兑现:新三板申报受理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后奖励50万元。市外借壳等方式并回归的新三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三年内进入创新层或更高层级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优选板股份有限公司每家60万元、成长板股份有限公司每家40万元、成长板有限公司每家20万元、创新板企业每家1万元。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按市规定在上市或挂牌前须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如适用简易程序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挂牌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予奖励。

五、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和再融资

(一)鼓励企业甬股交融资。鼓励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按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鼓励企业新三板直接融资。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实施股权再融资的,且融资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区的,按照其实际投向在区内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项目优先办理报批,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短期融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融资工具,对成功运用以上方式融资且投向80%在区内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向在区内融资额0.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大并购重组的财政支持。区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区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后,全额奖励给相应企业。企业主体被并购的,但其继续保留在江北区持续经营,实体不作迁移,根据其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所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企业。区内“3511”产业的上市公司并购国内(除关联企业外)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研究机构的,按市、区1:1配套奖励。本区新三板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的,完成兼并重组后实际绩效显著提升,在产业链延伸或规模扩张方面形成特色,经考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并购管理层30万元。

(五)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区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上市公司要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特困(僵尸)企业”出清。其中,对特困(僵尸)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

(六)设立上市与并购基金。在区级层面设立上市与并购基金,探索设立以政府母基金出资引导,上市公司为主体参与的并购子基金;鼓励上市公司在本区设立或参与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并购基金,用于支持我区上市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推进符合区产业导向、与区产业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并购基金项目落地,推动区域产业链的整合集聚。鼓励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七)完善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政策。划拨用地使用、土地变更登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并购重组对象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按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六、全力推动基金集聚,发挥平台功能作用

(一)推动规模类基金集聚。鼓励投资管理机构将所管理的基金引入本区,对首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达10亿元且全部托管于区内的前10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50万元(规模拆分的不予奖励)。

(二)鼓励对区内实体企业投资。对投资管理类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受托管理的基金对区内企业的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三)鼓励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入驻我区。支持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入驻区内。对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获得相关会员资格,并在江北实际运营的前10家机构给予奖励。其中,观察会员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普通会员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发挥金融产业集聚效应。打造慈城基金小镇,建设私募基金孵化平台,形成基金类金融机构集聚态势,发挥平台企业并购、资本相亲、投资管理交流、阳光私募孵化器等功能,建设资本市场一站式服务平台,构建投融资一体化,生态圈。争创市级企业并购重组示范区,符合条件可按众创空间享受政策。政府性基金按约定执行。

七、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各街道、镇、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敢于担责,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并建立支持企业上市的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建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定期研究部署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并将企业上市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另行制定)。加强资本市场辅导员和联络员队伍建设,跟踪帮扶企业开展资本运作。

(二)优化行政服务。区政府牵头建立“一企一帮扶小组”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因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登记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工作办法,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境外重大并购行为,在依法合规、符合导向的前提下,相关部门要按照优化监管、优质服务的原则,为上市公司“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快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办理环保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三)加强责任考核。鉴于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建立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区政府自2018年开始对各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考核任务细化至股改、上市辅导、申请受理、上市及新三板、甬股交等挂牌指标,区政府督查室同时建立跟踪督办机制。

(四)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和评价机制。积极引进证券类中介机构,对区内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评价机制,每年将评价结果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并同时向社会公布,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一)企业上市、挂牌享受专项政策时需以持续推动上市或挂牌进程为前提,承诺不外迁并与政府签订书面协议。

(二)上市、挂牌奖励实行一体化政策。本意见所涉奖励包含上级政府奖励,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另行制定政策。

(三)本意见自2018年4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与区其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有重复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江北区企业上市和推动股权投资发展的实施办法》(北区政办发〔2012〕34号)、《江北区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7〕37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江北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