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949888/2018-02125 | ||
文件字号: | 北区卫计〔2018〕94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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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江北区医疗机构
命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审批过程中的命名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卫办﹝2018﹞1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工作,经研究决定就我区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疗机构命名标准与原则
(一)命名标准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二)命名原则
1.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命名标准中所列的名称为限;
2.命名标准中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3.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4.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5.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6.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二、命名举例
(一)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命名
1.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机构的命名标准为:
宁波市江北区+识别名(可选)+通用名(如:宁波市江北区××医院)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等机构的命名标准为:
江北区+所在街道(镇)名+识别名(可选)+通用名(如:江北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机构的命名标准为:
所在街道+所在居民小区名/村名+通用名(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命名
1.医院、护理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命名标准为:
地名+识别名(可选)+通用名(如:宁波江北××医院)
2.门诊部、诊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命名标准:
地名+识别名(可选)+通用名(如:江北白沙××门诊部)
三、附则
(一)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命名应与其服务功能、服务范围、建设级别等相适应。
(二)对所有以“宁波”为地名命名的医疗机构须由我局初审后上报宁波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对仅以“江北”作为唯一识别名的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局党委研究决定。
(三)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命名将纳入我区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内容。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