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395/2018-01917
文件字号: 北区委办〔2018〕12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8-12-21
中共江北区委办公室 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新时代城市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切实提高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69号)》和《中共江北区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北区委发〔2018〕19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人员配置

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等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属于社会工作者职业范畴。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社区实际管辖户数每250户配备1名的标准配置(公租房、廉租房按照实际户数纳入社区户数统计),公寓式办公楼数量在250套以上的社区按照每500套配套1名、超过250套但不足500套的配1名;1500户以下的社区,应不少于6名;商住社区、老社区、经济适用房社区等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人数。每个社区应有1名以上居住在本社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充实基层党务工作力量,以乡镇街道和园区为单位,按照每500名党员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的比例统一核定。党员人数较多和商圈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可适当提高比例,同时增加该社区工作者配置比例。专职党务工作者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专职社区工作者由全区实行总量调控,街道(镇)归口管理和统筹使用,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其中,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二、明确基本职责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主要承担加强城市基层党的建设、推进社区治理和基层自治、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专职社区工作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走访社区居民,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组织开展社区协商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和志愿互助服务,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依法协助政府和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事务;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三、规范职业准入

对新进专职社区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聘、依法选任等方式配备,全区统一专职社区工作者选聘程序和资格条件。全区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由区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组织实施。注重选用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社区急需的专业人才、退役军人和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等社会优秀中青年。依法选任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的,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应在选举前严把人选标准,产生人选符合专职社区工作者聘用资格条件的,报区组织、民政部门同意后,由街道(镇)办理相关手续,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

四、规范劳动用工

街道(镇)统一设立社区工作站,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体化运作,统一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具体承接社区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组织群众依法自治、开展网格化管理等工作。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各街道(镇)社区工作站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街道(镇)社区工作站要建立健全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及等级调整、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情况。街道(镇)社区工作站至少配备1名社工。社区工作站法人代表享受社区副职或正职待遇。街道(镇)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教育培训

区、街道(镇)要将专职社区工作者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制定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确保社区正职、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每人每年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7天、5天。实施三级培训制度。区级主要负责社区书记主任培训、新进社工培训、社工师考前培训等骨干专业培训,提升社工领头人综合素养和社工专业素质;街道(镇)主要负责社工应知应会业务培训、社工师继续教育培训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社工综合业务能力;社区通过日早会、周工作例会等形式开展社工的日常培训,提高社工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实施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与高校、专业社工机构的合作,强化社会工作专业技能教育,力争到2020年,70%以上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聘用在相应岗位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分别给予每月600元、400元、200元职业津贴,并要求每年开展一个社区社会工作项目。实施区、街道(镇)社区工作领军人才计划,开展导师带徒行动,建立健全领军人才数据库和社区治理师资库,争取到2020年,形成一支30人左右的社区工作领军人才队伍。

六、提升服务水平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全面推行“全能社工”和“一门受理、后台协同办理”运行模式,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深化包片联户制度,依托网络新媒体等技术普遍开展线上线下联系走访,推动专职社区工作者5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走访居民群众。建立“345社区服务群众制度”,即包片内的居民家庭基本情况清、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清、重点工作依靠对象清等“三个清”;居民有意见时要及时回访、居民有急难事时要及时相帮、邻里有纠纷时要及时化解、包片内有重大事件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上报等“四及时”;新迁入居民必访、有重大变故居民家庭必访、特殊困难居民家庭必访、下岗失业人员必访、归正人员必访等“五必访”。严格落实工作AB岗、错时上下班、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制度,方便居民群众“找得到人、办得了事”。

七、规范考核管理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街道(镇)党工委(党委)组织实施。坚持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等级调整、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各部门、街道(镇)不得随意借用专职社区工作者,确需借用的,须经区民政局同意,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八、完善薪酬体系

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因素确定。基础工资占70%,按照“三岗十八级”的对应岗位等级确定。绩效奖金占30%,原则上,绩效奖金的60%部分按月发放,40%部分在年度目标工作考核结束后发放,奖勤罚懒、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建立薪酬动态调整和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社区正职、副职和其他人员年平均工资(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分别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全部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1.3倍、1.1倍。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企业职工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2018年起,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调整为12%。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免费体检、高温津贴等待遇,其中高温津贴参照企业非高温作业工人标准。社工薪酬体系调整后的新增财力支出部分,由区、街道(镇)予以保障。

九、拓宽发展通道

在招录(招聘)街道(镇)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区直单位在招聘与基层关系密切的事业编制人员时,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重视通过竞争性选拔等方式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镇)领导岗位。在编制限额内,注重从连续任社区正职满五年、表现优秀且在就业年龄段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招聘)街道(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3年内招录(招聘)数量为所辖社区数的5%左右。对连续任职满三届(含)以上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经考核优秀的,在岗期间薪酬可参照街道(镇)相应事业人员收入水平。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评选劳动模范。全区每年评选社区工作领军人才5名左右。对在我区连续从事社区工作20年(含)以上且成绩突出的社工,探索授予荣誉社工称号,并建立专项激励机制,以提升社工职业荣誉感。

十、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区、街道(镇)二级组织领导体系。街道(镇)党工委(党委)要切实把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履行好直接领导和管理职责,推进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区组织部、区编委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协同推进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激发专职社区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附件;1.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分配办法(试行).doc

2.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套改表.doc